因應企業對再生能源的需求,台灣除了引進國外廠商和培養國內廠商在沿海設立風力發電外,依國內自有技術鼓勵廠商投入太陽能光電設施,也是國家重要發展的政策。
再生能源產業商機多,但所遭遇到的法律問題也不小,本篇文章將簡要說明再生能源產業在各階段所會遇到的法律問題,供有意投入的企業或是已投入的企業參考,而有初步法律意識,以利評估風險和做商業決策。
發電廠從無到有,發電廠的設置可分為重要的三個階段:
各階段的許可皆須依序取得,才能進入下一個階段,最終取得電業執照後才能營業。
取得籌備許可為發電廠設置的第一個階段,業者須依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籌備許可,取得籌備許可後的有效期間為3年(必要時得延展2年)。
對於開發業者而言,在取得籌備許可階段,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準備好相關資料申請籌備許可,所謂相關資料依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規定,包含土地開發同意證明文件、地政機關之意見、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等,而最重要的是作為後續取得施工許可階段的評估作業,業者可於此階段先行評估可能遭遇到的法律問題和排解方法,並評估開發所需資金成本。
取得施工許可為發電廠設置的第二個階段,依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發電業應於籌設許可有效期間內,開始施工;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為5年。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兩個月前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惟經電業管制機關同意者,得延展至多5年。
在取得籌備許可後,最大的問題在於「土地」,業者必須在這段時間內,必須完成土地容許及變更變更,以及提供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才能申請取得施工許可。
電廠設置需要土地,無法避免遇到土地取得問題,又因為土地類別是都市土地還是非都市土地,而有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問題,在國土計畫法將於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後,所適用的法規範又會不同。
此外,發電設備的設置,如果涉及在特定地區的開發,像是重要濕地或是原住民保留地,還有環境影響評估法以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問題,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與取得原住民族諮商同意,而此部分又有許多法定事項,如果違反會直接影響取得許可,甚至已取得的許可遭到撤銷。
以上種種土地問題,業者都必須要在籌備許可的3年內完成,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方得申請施工許可,而取得施工許可後,業者所面臨者將是「工程」法律問題,如施工的工程缺失、瑕疵還有工期遲延、未按圖施作等等問題。
從工程契約的訂定到施工日誌的記載等等,都攸關工程糾紛發生時,法律上的權利與主張,而業者是否有事先評估和訂定相關規範,還有問題發生時的處理方式,都會影響是否能順利在時限內完成施工以及降低開發成本。
取得電業執照為發電廠設置的第三個階段,依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施工完竣,並應於施工完竣後30日內,申請電業管制機關派員查驗;其經查驗合格,並核發或換發發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業者在施工完成後,經查驗合格,取得電業執照後方得營業賣電獲利。再生能源發電業,較特別的是資金查核,自有資金需占總投資金額百分之十八,而此又攸關籌備階段時的籌資。
此外,電業執照取得後並非永久有效,依照電業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電業之電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年,自電業管制機關核發電業執照之發照日起算。期滿一年前,得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十年。
而爭議的發生常在「延展」階段,因為延展是否許可,依照電業法第14條規定,除審查計畫之完整性,並應顧及能源政策、電力排碳係數、國土開發、區域均衡發展、環境保護、電業公平競爭、電能供需、備用容量及電力系統安全。也就是延展的審查標準是屬於浮動的,會隨著環境、政策的不同而改變,如延展申請遭駁回,對業者來說提起法律救濟有必要性,但如何說服法院,又是一個法律上難題。
再生能源產業作為新興產業,雖然潛在利益龐大,但是跨入此產業所需門檻也高,尤其相關法規範多且繁雜,對於業者而言,是否有相關的法規範意識,直接影響的是開發進度,而開發進度直接影響開發成本和何時開始營業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