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稅捐03:境外保單,縱使已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之死亡保險金,仍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申報遺產稅時,應計入遺產總額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 文內如有投資理財相關經驗、知識、資訊等內容,皆為創作者個人分享行為。
  • 有價證券、指數與衍生性商品之數據資料,僅供輔助說明之用,不代表創作者投資決策之推介及建議。
  • 閱讀同時,請審慎思考自身條件及自我決策,並應有為決策負責之事前認知。
  • 方格子希望您能從這些分享內容汲取投資養份,養成獨立思考的能力、判斷、行動,成就最適合您的投資理財模式。

下列函釋之重點及我個人的詮釋:

一、所謂的「境外保單」係指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身保險契約。

二、「境外保單」並非為我國金管會核准保險業之保單,因此不得主張保險法§112規定之適用(註一)。

三、就私法而言,「境外保單」中之人壽保險契約之已指定受益人之死亡給付保險金,因無法適用保險法§112,故該死亡給付保險金,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四、就稅法而言,「境外保單」中之人壽保險契約之已指定受益人之死亡給付保險金,因無法適用保險法§112,亦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16 ⑨規定(註二),故申報遺產稅時,應計入遺產總額。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95/06/28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令

【要旨】境外保單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為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適用前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者,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編者註:現已改制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依該委員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

附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

主旨:我國國民投保未經本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有無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本會意見如次:(一)我國國民於境外直接向外國保險公司投保,該保險契約應適用外國法律規定,自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二)依保險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營業登記(編者註:現行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故我國國民投保未經本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因非為本會核准保險業之保單,自亦不得主張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


註一:

保險法§112: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註二:

遺產及贈與稅法§16 ⑨: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avatar-img
119會員
46內容數
本沙龍之文章內容以稅捐、不動產、保險及法學相關為主。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Long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賦稅署83/05/31台稅三發第830869867號函   【要旨】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指定之受益人者不列入遺產。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84/07/13台財保第840344304號函   【要旨】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賦稅署83/05/31台稅三發第830869867號函   【要旨】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指定之受益人者不列入遺產。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84/07/13台財保第840344304號函   【要旨】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多數人對人壽保險的既定印象,就是人壽保險理賠金可以免繳遺產稅。但也曾有一案例,是獨子獲得單親爸爸死後的9,000多萬元壽險理賠金後,卻仍要繳稅。為何如此? 首先,雖然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
摘要 遺產稅容易漏報的項目 1. 退休金 2. 銀行保險箱 3. 死亡前二年贈與特定親屬財產 另外,若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則不能使用扣除額 以文章中提到的情況來說 "配偶尚未過世,膝下兩男兩女皆已成年,次男為重度身心障礙者。" 扣除額(2024 年最新數字) 配偶:553 萬 成年
Thumbnail
年金保險契約之生存年金部分,不得有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因對被保險人因故意,或不法原因所致的危險,保險法明文規定保險人免除賠償責任。
摘要 利率變動型的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在累積期去世,則返還保價金,計入遺產總額,若在給付期去世,則不計入遺產總額(除非發現買保險有逃稅的意圖,就會被實質課稅) 正文 在許多國家,年金保險被當成退休生活的安全網,但在台灣,一旦開始領取年金,就無法解約拿回錢,資深財務顧問廖嘉紅(R姐)分享案例,
Thumbnail
整理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往生時的保險問題,包括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或不同人時的情況,以及繼承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摘要 在使用保單時,須注意三種稅、三欄位、和三個時間點,才不會到時候才知道要繳一堆稅 三種稅: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 所得稅,例如投資型保單中,若有海外基金收益,應列為海外所得 贈與稅,當保單中的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或是變更要保人時,會被課贈與稅 遺產稅,死亡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但
Thumbnail
本文探討保險法第105條對於由第三人訂定的死亡保險契約的規定,並以法院判決做出解釋和結論。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金融市場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越來越多的人將目光轉向了境外保險,但是!為什麼金管會三度示警不要買呢?境外保單在我國是合法的嗎?
Thumbnail
有聽過境外保單或分紅保單的,輸入Y,沒聽過的輸入N 境外的分紅保單,是儲蓄險的一種 型態:每年繳多少錢,總共繳多少錢,第幾年開始,每年可領回多少元 境外分紅保單賣點:存錢、利率比台灣儲蓄險好,可以傳承給下一代 境外保單的優點: 因資金運用方式與限制不同、生命表的回合採用不同,所以利率比台灣
Thumbnail
一、財政部970718台財稅第09704531410號函: 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之佣金收入課稅規定;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其自公司所領報酬屬佣金收入 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多數人對人壽保險的既定印象,就是人壽保險理賠金可以免繳遺產稅。但也曾有一案例,是獨子獲得單親爸爸死後的9,000多萬元壽險理賠金後,卻仍要繳稅。為何如此? 首先,雖然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
摘要 遺產稅容易漏報的項目 1. 退休金 2. 銀行保險箱 3. 死亡前二年贈與特定親屬財產 另外,若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則不能使用扣除額 以文章中提到的情況來說 "配偶尚未過世,膝下兩男兩女皆已成年,次男為重度身心障礙者。" 扣除額(2024 年最新數字) 配偶:553 萬 成年
Thumbnail
年金保險契約之生存年金部分,不得有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因對被保險人因故意,或不法原因所致的危險,保險法明文規定保險人免除賠償責任。
摘要 利率變動型的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在累積期去世,則返還保價金,計入遺產總額,若在給付期去世,則不計入遺產總額(除非發現買保險有逃稅的意圖,就會被實質課稅) 正文 在許多國家,年金保險被當成退休生活的安全網,但在台灣,一旦開始領取年金,就無法解約拿回錢,資深財務顧問廖嘉紅(R姐)分享案例,
Thumbnail
整理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往生時的保險問題,包括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或不同人時的情況,以及繼承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摘要 在使用保單時,須注意三種稅、三欄位、和三個時間點,才不會到時候才知道要繳一堆稅 三種稅: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 所得稅,例如投資型保單中,若有海外基金收益,應列為海外所得 贈與稅,當保單中的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或是變更要保人時,會被課贈與稅 遺產稅,死亡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但
Thumbnail
本文探討保險法第105條對於由第三人訂定的死亡保險契約的規定,並以法院判決做出解釋和結論。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金融市場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越來越多的人將目光轉向了境外保險,但是!為什麼金管會三度示警不要買呢?境外保單在我國是合法的嗎?
Thumbnail
有聽過境外保單或分紅保單的,輸入Y,沒聽過的輸入N 境外的分紅保單,是儲蓄險的一種 型態:每年繳多少錢,總共繳多少錢,第幾年開始,每年可領回多少元 境外分紅保單賣點:存錢、利率比台灣儲蓄險好,可以傳承給下一代 境外保單的優點: 因資金運用方式與限制不同、生命表的回合採用不同,所以利率比台灣
Thumbnail
一、財政部970718台財稅第09704531410號函: 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之佣金收入課稅規定;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其自公司所領報酬屬佣金收入 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