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撼彈!往後檢舉「違規臨停」沒有3要件,通通不開單,你的臨停罰單有符合3要件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繼前一篇《最新!瞭解這5種檢舉違規的交通罰單,讓你有效申訴,撤銷成功》,有提到警政署新公告,往後此5類違規若不符要件,則以勸導為主,今日警政署再通知,往後要檢舉「違規臨時停車」,需嚴格認定「3要件」,方能告發,而要符合這3要件,筆者認為,除非檢舉達人站在原地拍照錄影,否則幾乎會以不符要件通通不成立,同時也增加了檢舉人的曝光風險,接著介紹3要件及實務認定不成立的檢舉方式。
交通部直接函示打臉法規,警職生涯首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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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違規臨停」檢舉3要件

現在於交通案件審理,要依造依照內政部警政署與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函頒「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作為處理標準,而其中便規定「臨時停車」符合以下三項,才得舉發:

  1. 上下客貨臨時停車之照片或影像。
  2. 車輛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之照片或影像(含停車及駛離畫面)。
  3. 明確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相片或影像。

實務認定

以往違規臨停的檢舉成立數量,佔違規中的第2名,因為許多檢舉人都以行車記錄器,以一閃而過的方式錄影檢舉,也導致許多影片的秒數只有不到10秒,這造成「停車」和「臨停」適用法條上的困難外,也難以判斷有無「妨害人車通行」和「上下客貨」,因此,從函示之後,最大的差別就在於:

#舉發臨時停車一定要有三分鐘以內「停車+駛離」畫面#

也就是往後常見的幾種檢舉方式將通通消失:

1、僅提供車頭畫面:無法確認後方有無上下客貨➡️不成立。

2、行車記錄器一閃而過畫面:無「停車+駛離」畫面➡️不成立。

3、畫面影片無其它人車:未能顯示妨害人車通行➡️不成立。

這次的檢舉案件認定原則大修改,將造成職業檢舉人的檢舉難度,如果要達成要求的檢舉條件,想必檢舉人身份曝光的風險會大幅增加,希望不會因此增加不必要的社會案件。

結語

這次火速修改起於今(13)日「反交通惡法」陳抗活動,其中講到一個重點

「立法通過的法令擴張民眾檢舉權利,但民眾並非執法人員,如何能有效判斷違規行為?」

不管違規人或檢舉人,本身對交通法規瞭解皆有限,造成違規多,但劣質、惡意檢舉更多,而交通部長期來皆把認定違規責任丟給基層承辦人,未重視劣質檢舉氾濫的問題,造成承辦人不堪負荷,就算畫面秒數不足也不敢隨意以勸導代替舉發,民眾也怨聲載道。直到大選前才陸續修法並公佈勸導代替舉發的認定原則,這對以往符合勸導要件卻被舉發,以及需擔負舉發責任的基層承辦人該情何以堪?

雖然也有反對聲浪認為,這樣是縱容違規氾濫,但筆者認為,對「違規臨停」來說,開單是治標不治本的手段,真正的問題是「停車位」跟「汽機車發牌量」的比例失衡,以及「交通工程」的問題,只有這些真正改善了,才能達到條例所稱的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的目標。尤其當檢舉職業化,造成社會的仇恨將比改善的交通更多。

呼籲大家共同轉傳這次警政署的最新通知,讓親友知道往後被檢舉「違規臨停」,可以再次確認是否檢舉人舉證有符合3要件,也提醒檢舉人,若真的要檢舉「違規臨停」,請符合上述3要件,減少行政資源的浪費,讓我們共同努力,營造更安全、和諧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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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會接到民眾反應說為什麼接到檢舉,警方不勸導就好,其實警方在審核過程中,已經把很多亂檢舉或舉證不足的資料剔除掉了,但如果該開的沒開,檢舉人小則來踢館,大則各種投訴警方不作為;另外,這個業務壓力大又只有行政嘉獎獎勵,而且非常苛刻,做到後期,一個月做的件數,都比不上我一天在外偵辦刑案的獎勵,如果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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