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續介紹之前,想跟大家分享一個觀念,不管檢舉人的動機是為了交通的順暢、行人的平安,或是為了個人的方便和嗜好,那都是個人的選擇,作為一個每天都要騎開車的駕駛,既然沒有辦法阻止別人檢舉,那最好的反制方式是瞭解哪些駕駛行為是違規,並盡可能的避免,這才是能保護自己也促進用路人安全的方式。
所以我選擇分享常見的檢舉項目,把複雜的法條簡單化,讓有心遵守交通規則,卻不知道哪些是行為是違規的民眾,能有所適從。接著就讓我們繼續介紹其它常見檢舉項目:
接續上一篇的內容,接下來要介紹檢舉最大宗的違停,可以分成「臨時停車」和「停車」,兩者差別在哪裡: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10款: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反之則為停車。
而目前民眾得檢舉違停的項目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1條,規定在下列地點,不能臨停和停車:
第 55 條: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前一者:
一項一款、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
一項二款、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
一項四款、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併排臨停。
以及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第 56 條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一項三款、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
第一項十款、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
第二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併排停車。
由於道路交通違規處罰條例有限縮檢舉人可檢舉項目,所以違停只能檢舉上述地點,而一般不能臨時停車的地方,當然也就不能停車。
另外,常收到民眾被開單後的申訴單,寫說:不是停三分鐘以內不罰嗎?因為禁止「臨時停車」,就是連「臨時停車」都不行的意思,連讓乘客下車也是違規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1項7款: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大家開車的時候看到中間和外側車道擠滿了車,這時候看到「內側左轉專用車道」沒車,是不是就有衝上去卡位的衝動,如果你馬上衝過去,並在綠燈時不右轉而直接直行,那你就有可能收到檢舉人幫你攝錄的精美圖片,並付出600-1800元的代價。
所以經過路口時要特別注意和小心,不要貪快,進入了轉彎專用車道卻直行。最好的方法還是耐心排隊,才能避免對道路設計不熟,而搶快誤入轉彎專用道的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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