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飯店也算公設比? 房型坪數竟含部分公設? 由温毓梅律師、徐因皜法務共同撰文

2024/01/22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raw-image


日前,網上有一則新聞,有一組家庭到嘉義旅遊,在入住預定的飯店時,發現房間坪數只有約5、6坪大,而非訂房網站上記載的15坪。詢問飯店後,得到的答案竟然是:「15坪是包含旅館可使用的設施空間」[1]。一般消費者對於訂房坪數的認知多半是認為:房型坪數指的是房間內部的實際坪數,而不包含公設(例如樓梯、停車場)。疫情之後,許多人都會去旅遊,所以了解預訂住宿的權益變得非常重要。

 

【定型化契約】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條款指的是:企業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而預先擬定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在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2]。所以在大家使用訂房網站時,通常會看到一個飯店的房間是幾人房、有沒有附早餐、有什麼免費服務或需額外付費服務。這些項目因為是飯店單方面預先決定的,消費者通常沒有辦法去主動更改這些項目或服務內容,這種就是一種定型化契約。

 

通常,行政院會公告定型化契約中可以包含、及不可以包含什麼內容[3],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以旅館訂房為例,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確指出房價所含之商品(服務)及提供之設施設備[4],是必須要記載的;排除旅客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權利事項,這個是不得記載的[5]

 

如果商家在契約中包含了不應包含的條款,這些條款將無效[6]。去除掉這些無效的條款,剩餘的條款原則上還是有效。然而,如果契約中包含對消費者極不公平的條款,例如:延誤退房加收5倍原房間定價的高額費用,則整份契約可能無效[7]

 

文章開頭的旅館雖然有將房間幾坪寫出來,但是並沒有說明這個是否有包含公設的,然而這樣的資訊可能會使消費者誤解。消費者保護法也規定了,如果定型化契約有爭議,應該用有利消費者的方式來做解釋 [8]



[1] 陳建邦、邱君萍、榮昊北,旅館有「公設比」?4280元訂15坪房現場剩一半,https://tw.news.yahoo.com/%E6%97%85%E9%A4%A8%E6%9C%89-%E5%85%AC%E8%A8%AD%E6%AF%94-4280%E5%85%83%E8%A8%8215%E5%9D%AA%E6%88%BF%E7%8F%BE%E5%A0%B4%E5%89%A9-%E5%8D%8A-095900707.html(最後瀏覽日:2023/12/27)

[2]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規定。

[3]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4]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3點「房價總金額(含稅金及服務費)、付款方式、房價所含之商品(服務)及提供之設施設備」

[5]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不得記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權利」

[6]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7]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8]消費者保護法的11條第2項「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raw-image

【民事】

 

除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消費者保護法外,因為定型化契約也是契約的一種,所以也受民法規範拘束,民法第247條之1就是民法中約束定型化契約的條文[1]

以文章開頭的新聞來看,訂房時契約已經載明了坪數,那業者就要提供有相對應坪數的房型,從新聞案件中無法得知飯店在訂房網站上面所寫的飯店房型的坪數資訊,如果有標示為房間大小坪數卻與實際房間大小不符,就是一個「不完全給付」,消費者就可以依民法規定向業者要求解除契約[2](我不住了)或是賠償因此所受的損失[3](如:找新旅館因此多支出的錢)。



[1]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2]民法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3]民法第236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raw-image


【公平交易法】

 

另外,如果是訂房網站的廣告上刊登資訊不實,這個就比較嚴重了,因為會違反公平交易法,基本上,只要符合以下2要件,就構成公平交易法所稱廣告不實:

 

1.業者存有故意或過失。

2.廣告內容不實或使人錯誤,不以消費者知悉有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內容為必要。

如果有廣告不實的情況,消費者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會請商家改善,商家也會被罰錢,累犯的部分還會被加重處罰[1]



[1]公平交易法第42條「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raw-image


【結論】


現在因為疫情解封,各地開始湧現旅遊人潮,消費者在訂房網上預訂住宿飯店時,一定要注意內容是否合理,並且到達現場時,要注意有沒有與預訂的房間有落差,如果有落差的話可以依照上面的方法來爭取權益。

另外,商家也要注意,訂房網站的資訊有沒有確實的記載,並且注意是否會有使消費者誤解的資訊;商家在刊登廣告上,也要注意,是否有資訊不實的情形,進而避免不必要的消費糾紛。

raw-image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