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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懷疑婚姻中的子女是否為親生?透過本文深入了解民法規範,掌握受胎期間、推翻受胎時間和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的法律細節,以維護您的權益。
小美跟小陳在民國101年時登記結婚,小美在102年時發現自己懷孕並生下小小,然而隨著小小年紀越來越大,鄰居間開始傳出小小跟小陳長的完全不一樣,小小不是小陳的親生小孩等等的流言蜚語,小陳也開始懷疑,小小真的是自己親生的嗎?
【相關規定】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1.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2.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1.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2.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3.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案例分析】
一、 什麼是婚生子女?
小孩跟媽媽的關係,可以藉由懷胎分娩的事實判斷,但是爸爸卻無法透過分娩的事實,來確定小孩和自己有無血親關係,於是立法者認為,婚姻關係中,妻子懷孕了,這個小孩八成是爸爸的,於是以民法第1063條第1項,推定了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上的小孩,是丈夫的婚生子女。
二、 那,要怎麼知道小孩是什麼時候懷上的呢?
(一) 受胎期間之推定
懷孕時間的長短會因為媽媽的體質而有所不同,發生事故而早產的也大有所在,早期的醫學認為胎兒在媽媽肚子裡發育至少要181天,生下來才有可能是活胎,而釘子戶在媽媽肚子裡也最多不能待超過302天,立法者遂以民法第1062條第1項規定,小孩出生的日期往回推181天到302天,這段時間是胚胎著床的時點。
(二) 受胎時間之推翻
但隨著醫學逐漸進步,現在胎兒就算未滿六個月而早產,存活的機率也大大提升,所以立法者也在民法第1062條第2項修法新增,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小孩是在出生日期回推181天以後或302天以前受胎的,那就可以推翻前項受胎期間的推定。
三、 妻子生下的小孩不是我的!
(一) 如同我們前面所說,爸爸跟小孩之間的血緣關係,除了鑑定,並沒有辦法像媽媽可以直接透過分娩的事實去認定,所以立法者才會立法推定爸爸跟小孩之間的關係。
(二) 那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小孩確實跟丈夫沒有血緣關係,那要怎麼辦呢?
此時爸爸可以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1. 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在可以證明小孩不是爸爸親生的時,爸爸、媽媽、小孩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2. 但是!生父是不能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的,防止有人故意藉機去破壞別人和諧溫暖的家庭!!!
3. 而要特別注意的是,依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有兩年的時效:
(1)爸爸、媽媽都是從知道小孩跟爸爸沒有血緣關係的時間為起算點,起算兩年。
(2)小孩則又區分成是:
A.已成年的小孩:從知道自己跟爸爸沒有血緣關係時,起算兩年
B.未成年的小孩,因為考量他年紀還小,可能還仰賴父母扶養或礙於父母的壓力,而無法即時提起訴訟救濟,所以立法者特別規定,可以等到他成年後兩年內再提起訴訟。
4. 那法院會怎麼認定小孩跟爸爸之間有沒有血緣關係呢?
通常會請雙方到醫院去做親子鑑定,但如果對方不願意配合做鑑定,法院雖然不能把對方綁到醫院裡做鑑定,但對方拒絕鑑定的行為,法院可以審酌卷內其他資料自行判定雙方血緣關係,而不以有親子鑑定為必要<認祖歸宗|被告拒絕驗DNA,法院會怎麼判定?>。
【小結】
本案中,小小是小美跟小陳在婚姻中所生的小孩,是小陳的婚生子女,如果小陳對於跟小小的血緣關係有所疑慮,可以透過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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