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市長慘遭謀殺,被切割成非人樣的遺體令資深警探與鑑識小組不忍卒睹。現場留有一對成年姊妹花,面露驚懼之餘還互指對方為屠殺父親的兇手,幾乎同一時間的報案電話使得案情撲朔迷離、真假難分,目前兩人都被警方羈押中。
「合併審理」成了法檢沆瀣一氣的共識,因為提供的證詞證據高度雷同,各自又可成為檢方的證人指認對方,如此一來審酌裁判後要嘛兇手是其中一人、或是共謀犯案,對於莊家地位的法檢將立於不敗之地。代表姐妹花之一蘇菲亞的律師艾迪.弗林及代表另一位雅莉珊卓的律師凱特各出奇招,趕在庭審以前想盡辦法取得先機、布局放線。
深入了解姊妹花的過去發現早有不堪入目的黑歷史,嚴厲的生母是西洋棋專家,自姊妹尚且年幼之時便會以「啃咬」當作一種懲罰教育她們,這是否在其「意外」墜下樓梯的遺體上發現齒痕有關?以及千刀萬剮的生父遺體上亦留有齒痕成為兇手的簽名?遺體傷口深處留有蘇菲亞的頭髮是極其不利的證據。對比光鮮亮麗又頻繁進出上流社會的雅莉珊卓,有罄竹難書前科的蘇菲雅明顯處於劣勢,雖然說案件是無罪推定為前題下審理,但一旦成為重大矚目案件,流言蜚語以及月暈效應,很難不把社會觀感不佳的人跟犯罪動機聯想在一塊兒。
《圈套》跟美國著名《麗茲波頓的謀殺審判》證據不足獲判無罪有別,也跟台灣知名的幽靈駕駛[1]安全下庄不同,此現代案件已經初步排除有第三人外力介入的可能性,僅有可能共犯或其一遂行,所以無法取得分別審理對抗檢察官的話,那法庭上的敵人還有對造要應付。「割喉辯護」有趣的點就是檢察官只要丟出證據或臆測,看兩造狗咬狗滿嘴毛就可以在陪審團心中留下不好的印象,而無論最後的結果是哪一方敗訴、或皆輸,國家機器都可收割入袋給人民交代,這與艾迪心目中的正義希望無辜的當事人全身而退大相逕庭。初生之犢的凱特還沒有被金錢利益蒙蔽雙眼,也奮力為當事人努力抗辯,在確保己方被告獲得優勢的情況下,最低限度的不迎合檢察官的意指認彼此,避免推對方入坑的同時,自己也成為嗜血又歧視的法檢盤中飧。
戰線常常擴及外部勢力的運籌帷幄與城府心機,屢不得人緣又故意找碴的艾迪早已是知名的頭痛人物,這次找來退休黑人法官哈利當顧問,更是處處被刁難或拒絕受理。套用我國刑事訴訟法有書中情節可依第十八條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實務上則因為法庭已有錄影設備監控,為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及考核受有影響,已鮮少律師在場還膽敢有如此明目張膽的行徑發生。陳沂與雞排妹雙姝的法庭內外隔空叫囂與揶揄辯護人,早已僭權越責又失格。
其組成來自民間的三教九流,普遍學經歷及社經地位不佳,所以如何說唱俱佳,考驗的不只實戰經驗,更需要鞭辟入裡的口條與情感豐沛的演繹。檢察官無所不用其極地展示犯案現場的恐怖,與行凶手法殘忍,就像在鬥牛場丟血淋淋的肉塊,在已有定見下,只要察覺到一絲絲的謊言或舉止神情有異,很容易就會被放大檢視。
首先是作為兇刀的餐具,姊妹都有下廚的習慣,是唾手可得的料理工具,並不能因此與涉案強作連結。未留有毛囊的髮根,只能從型態著手,這也是警方提供的姊妹樣本比對,並不像指認犯嫌從資料庫中檢索,信度與效度易有謬誤(筆者按:此案並不是同卵雙胞胎那種DNA相同、僅指紋不同的情況故排除此猜想。)齒痕更是老派專家的經驗公式缺乏現代科學的3D立體數據客觀呈現,在法庭上雙方互有往來,都殫心竭慮的為自己的當事人開脫。賭上的可是無辜者的清白與人生,以及被害者的尊嚴與公道、加害者的訕笑與嘲諷,雖然趾高氣揚的專家證人被鞭得體無完膚,其名譽與頭銜相比之下根本不足為道。
在我國被法院認為可作為證據的一種,但證明程度法院自由認定,且僅能成為補強證據非唯一證據。意即,不過的話難以服眾,不做的話其心可議,就算過了法院也可不採信,說難聽點就是方便給你安罪名以減輕自由心證所佔比例而已。本案由於有一方不做自然會被當作心裡有鬼的兇手,只能趕鴨子上架見招拆招,還好雙方律師在場得以遏止檢察官突襲性不當審訊,不然稍有不慎落入陷阱就沉冤莫白了,付費的律師比入定的公設辯護人還是值得花錢聘僱的。
三方都有壓箱寶的殺手鐧,生父留下的日誌、生前遭下藥的鑑定報告、遺囑的真實內容等…而策劃謀略一切的女人,居高臨下的望著一個接一個倒下的屍體,從生母、生父、父親的律師、父親的親信、藥妝店店員們,魔爪伸向親姊妹與艾迪周遭。這種紐約律政圈的遊戲早已讓艾迪妻離子散,這次會更撕心裂肺、肝腸寸斷嗎?自詡正義的一方,到頭來機率還是fifty-fifty。
官司勝負不見得輸贏已定,狡黠的艾迪永遠都留有底牌,曾混街頭及業餘拳擊手的他在此作沒有發揮拿手的全武行,僅法庭上唇槍舌劍而已,生父的謀殺案件就算塵埃落定,其他無辜犧牲者的審判才剛開始,覬覦大筆遺產是真兇的動機與殺意嗎?相信在其律師生涯中看到更多的市儈與囂張,如何把對手的證人與武器化為己用,還有把法條律例及職業倫理玩出新花樣。新作《魔鬼的代言人》、《無辜的共犯》已入書庫。
[1] 幽靈駕駛事件:民國94年一起無法確定誰是駕駛的車禍撞人至癱羅生門,法院判決車上兩人皆無罪開釋,刑、民事全免責,是無罪推定的極致應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19號刑事判決參照。
[2]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5281號判決「測謊結果於審判中至多僅能作為補強之間接證據」。另依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審版本第160條之1明定「測謊之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及其例外」得知司法院與法務部意見相左,實務上仍由審判長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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