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加盟主不續約加盟總部提告商標侵權可以拿到賠償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3 分鐘

前飲料店加盟主不續約

加盟總部提告商標侵權可以拿到賠償嗎?

.

清心福全冷飲站每年均會向加盟主預收取年費12,000元*

曾有加盟主不續約後仍繼續使用商標

總部經通知前加盟主續約

並前後兩次寄發存證信函予前加盟主

前加盟主均置之不理、故意侵害商標逾5 年

法院最後認以60萬元作為總部之損害賠償額

.

關於加盟連鎖你還想了解什麼呢

關注安娜陪你把品牌做大❤️


想了解您的商標是否可以順利註冊 

1.請LINE搜尋 @goldkeen 或是點擊line連結 https://line.me/R/ti/p/@goldkeen 或是

mail到anna@gold-keen.com

2.留言說是vocus看到的

金銳商標會贈送智財寶典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附民上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林國棟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

被上訴人  川億通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青育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上訴人違反商標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 年度智附民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5 年11

月1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陸拾萬元,並自

民國一0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逾前開部分金額、利息及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違反商標法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不服

    地方法院關於違反商標法案件依通常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

    而上訴者,應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審理違反商標法

    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8 條

    至第511 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第51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第23條、第25條第1 項及第27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準此,被上訴人因上訴人違反商標法案件,對上訴人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依法應自為裁判

    ,審理違反商標法案件之刑事法院,應自為裁判。

貳、實體事項: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與答辯: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

    上訴人前為址設高雄市○○區○○○路○○號「清心福全冷飲

    店-高雄濱海店」加盟店(下稱系爭加盟店)負責人,其於

    民國100 年1 月1 日加盟期間屆滿後,明知如附表所示「清

    心福全冷飲站CHIN SHIN 及圖」商標及圖樣(下稱系爭商標

    ),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核准註冊之商

   標,且商標權人於系爭商標權有效期間,專屬授權予被上訴

    人。詎上訴人於加盟契約期滿後,並未予續約,除擅自使用

    系爭商標,而未向被上訴人指定合格廠商進貨外,亦未繳交

    加盟商應繳交之費用及履行加盟商應配合食品安全衛生之義

    務。嗣經被上訴人多次通知上訴人續約,上訴人均置之不理

    ,被上訴人遂報警處理並提起刑事告訴。上訴人前述違反商

    標法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

    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爰依法對上訴人提出附帶民事訴

    訟,並依商標法第69條、第71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對上訴

    人請求損害賠償,以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損害賠償

    金額,並請求銷毀所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暨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將起訴狀附件一所載道歉啟事,

    刊登於新聞紙,以回復名譽。並聲明:1.上訴人應給付被上

    訴人新臺幣(下同)11,084,904元,並自刑事附帶民事陳報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

    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起訴狀附件一所載道歉啟事,以長25

    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1 版下半頁1 日

    。3.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高雄市○○區○○○路○○號處所

    內,所有載有被上訴人經專屬授權服務標章之圖、文招牌及

    物品全部拆除並毀棄。4.前述第1 至3 項聲明,被上訴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5.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答辯:

    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拒絕就其營業狀況提出相關資料與說明

    ,參諸上訴人及其妻自承系爭加盟店店租每月2 萬元,可推

    知其每日營業平均銷售飲品杯數可達300 杯以上。因上訴人

    亦自承每杯飲品平均售價為19元、被上訴人依上訴人每天平

    均銷售飲品296 杯及侵權天數長達1,971 日計算,其於侵權

    期間實際營業額應達11,084,904元(計算式:11,084,904元

    =19元×296 杯×1,971 日)。再者,本件被上訴人原應請

    求上訴人全部營業額為損害賠償金額,並提出附帶上訴。因

    原審已認定損害賠償金額為120 萬元,且上訴人有脫產之情

    事。職是,被上訴人認損害賠償金額120 萬元,洵屬適當。

二、原審為上訴人部分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

    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

    之訴駁回。並主張如後:

(一)上訴人未侵害被上訴人系爭商標權:

  1.加盟契約係不定期契約:

    訴外人趙福全夫妻向上訴人口頭保證加盟後可持續經營,並

    未定期限,契約僅是形式記載,故上訴人係與其簽訂不定期

    之加盟契約。被上訴人雖主張加盟契約於簽約時,有載明有

    效期間自94年6 月8 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惟清心福全冷

    飲站遲至契約期日屆滿前,均未通知上訴人是否續約或另行

    簽訂加盟契約。且其仍持續供應上訴人所訂購營運之原物料

    ,係默許上訴人持續使用系爭商標。至卷內所附之加盟契約

    係於簽約後,遭不詳之人蓋印填入契約有效期間。參諸100

    年8 月18日存證信函內容,其僅指稱管理權及授權權利均已

    移轉予被上訴人,而未論及加盟契約期限屆滿解消。足徵上

    訴人與清心福全冷飲站所簽署之加盟契約為不定期契約關係

    ,僅因被上訴人嗣取得管理加盟及商標授權權限,而行文要

    求上訴人同意承受。職是,上訴人繼續使用系爭商標,縱遲

    未換約,其亦無未經授權而擅自使用他人商標之故意,自難

    認定具侵害被上訴人系爭商標權之故意或過失。

  2.上訴人無侵害系爭商標權之故意過失:

    清心福全冷飲站每年均會向加盟主預收取年費12,000元,上

    訴人100 年之年費已於99年12月間即繳納完畢。參諸卷附之

    100 年8 月18日及同年9 月6 日由被上訴人寄發之存證信函

    內容,足徵上訴人已繳納100 年度加盟年費。復依證人呂謀

    遠於本案刑事原審審理證稱:續約不用付任何費用,僅是重

    新簽訂文件。準此,續訂契約既無須付費,上訴人一再拒絕

    續約,足認上訴人與清心福全冷飲站所簽訂者為未約定期限

    之加盟契約,上訴人有權繼續使用系爭商標。再者,上訴人

    收受被上訴人100 年8 月18日所寄發之存證信函後,因信任

    簽訂之加盟契約係不定期契約,即委託立法委員協助與清心

    福全冷飲站人員進行協調,益徵上訴人未有侵害被上訴人系

    爭商標權之主觀犯意。

(二)損害賠償酌定之數額不當:

    上訴人已繳納100 年度之年費,且清心福全冷飲站亦持續供

    貨至100 年8 月26日後之某日,被上訴人嗣於100 年9 月6

    日,始以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勿再使用系爭商標。故本件侵

    權時間應由100 年9 月6 日起算。上訴人雖未記帳而無法說

    明每月營業額、銷售杯數、成本及利潤金額多寡,然至少應

    就上訴人涉嫌侵害商標權期間之營業收入多寡為調查。參諸

    財政部所發布之冷飲店,有關同業利潤標準101 年至104 年

    間之淨利率為16% 或17﹪,計算上訴人因侵害系爭商標權所

    保護權益所獲取之利益,推算上訴人因侵害行為可能所得之

    利益金額多寡。職是,本件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未具體說

    明究係依前述同業利潤標準表所示16% 或17% 之淨利率,計

    算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侵害商標權之行為而生所失利益。準此

    ,原審酌定損害賠償120 萬元,實屬不當。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實應依刑事判決認定為準:

    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主

    張上訴人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前經原審104年度智易字

    第13號刑事判決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6 月,並得易科罰金,

    暨沒收之宣告。上訴人不服向本院上訴,經本院105 年度刑

    智上易字第100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

    書在卷可稽。職是,被上訴人主張關於上訴人違反商標法,

    侵害被上訴人權利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二、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系爭商標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一)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系爭商標權:

    按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商標權

    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修

    正前商標法第61條第1 項前段與現行商標法第69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現行商標法第69條第3 項將修正前商標法第61

    條第1 項前段修正為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

    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此僅係將商標侵權行為是否須具備

    主觀上之故意或過失之要件,符合侵權行為之成立,原則應

    適用過失或故意主義。上訴人雖主張其未侵害被上訴人之商

    標權,自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然被上訴人抗辯原審判

    決已論述上訴人侵權態樣及合約終止後兩造間商業往來關係

    ,並詳加說明其取捨認定之基礎,命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

    120 萬元,洵為正當等語。職是,本院應審酌被上訴人請求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20萬元,有無理由。

  1.適用損害賠償之準據法: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侵害系爭商標權係自100 年1 月1 日加

    盟契約終止後迄今,而商標法於前揭侵權期間內之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前揭侵權期間內之101 年7 月1 日施

    行,並無溯及既往規定。準此,本件就被上訴人得否請求上

    訴人賠償如原審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自應依被上訴

    人主張侵權期間之不同而分別適用該期間之法律。被上訴人

    雖未依侵權期間而分別適用不同之法律,然適用法律本為法

    院之責任,本院自不受被上訴人所述法律上主張之拘束,合

    先敘明。

  2.上訴人有故意侵害系爭商標之行為:

    上訴人原為系爭加盟店負責人,加盟期間自94年6 月8 日起

    至99年12月31日止。其於加盟期間屆滿後,明知系爭商標權

    均於商標專用期間內,專屬授權予被上訴人,現仍於專屬授

    權期間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行銷目的

    ,而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上訴人竟以行銷

    為目的,基於在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商標之犯意,自10

    0 年1 月1 日起,在上址未經被上訴人同意或授權,擅自於

    飲料外包裝、招牌、價目表及內部裝潢上使用系爭商標圖樣

    ,而於飲料外包裝使用至被上訴人停止供貨之100 年8 月26

    日後某日為止,而其餘部分仍使用迄今。嗣經相關消費者檢

    舉,被上訴人迭經通知上訴人續約,並於100 年8 月18 日

    、9 月6 日寄發存證信函予上訴人,上訴人均置之不理,被

    上訴人報警處理,經警於103 年9 月9 日通知上訴人到場接

    受詢問,循線查悉侵害系爭商標等事實。業經原審104 年度

    智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0 號

    刑事判決,依商標法第95條第1 款之侵害商標權罪,判處上

    訴人有罪在案,此有該等判決書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二)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60萬元:

  1.證明商標受侵害所生損害顯有重大困難之金額酌定基準:

    按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

  益,計算其損害。而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

    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

    證定其數額。修正前商標法第63條第2 款前段、現行商標法

    第71條第1 項第2 款及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申言之,商標法關於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方式,

    固有規定商標權人得依修正前商標法第63條、現行商標法第

    71條各款規定計算其損害額,惟此係因商標侵害請求損害賠

    償時,權利人需要主張並證明損害之發生及金額,暨侵害商

    標行為與損害發生間之因果關係等困難,導致權利人損害無

    法妥當填補,故條文規定商標權人得就該條款所定之計算方

    式,擇一計算其損害。參諸修正前商標法第63條第2 款、現

    行商標法第71條第1 項第2 款所規定「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

    得之利益」,係以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

    ,侵害人因侵害之行為受有利益時,其利益額即推定為權利

    人所受之損害額,商標權人應就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

    ,舉證以實其說。倘商標權人無法證明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

    得利益,而難以此推定為商標權人實際所受損害,足見商標

    權人就其所受之損害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法院自得依民事訴

    訟法第222 條第2 項規定,審酌當事人之經濟能力、社會地

    位、侵害情節等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2.被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未罹於時效: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

    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侵害商

    標權之損害賠償,其性質屬侵權行為之一環,自應適用損害

    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所謂知有損害,倘加害人之侵權行

    為連續或持續發生者,被害人之請求權不斷發生,則請求權

    之消滅時效應不斷而重新起算。準此,連續性侵權行為,其

    於侵害終止前,損害在繼續狀態,被害人無從知悉實際受損

    情形,自無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自應俟損害

    之程度底定知悉後起算(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8

    號民事判決)。上訴人固抗辯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請求權,

    業已罹於時效云云。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起算點

    應以請求權人確實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倘僅單純

    知悉受侵權之事實,不在此限。且持續發生之侵害,因損害

    仍在繼續發生,其消滅時效起算之認定,應俟知悉損害之程

    度為何後起算。查上訴人侵害系爭商標屬持續發生之狀態,

    其時效起算點,應自被上訴人知悉損害程度為何,作為計算

    基準。準此,上訴人迄今仍持續侵害系爭商標,被上訴人前

    於104 年9 月23日起訴為侵權行為之主張,揆諸前揭說明,

    自無罹於時效之情,上訴人上開抗辯,不足為憑。

  3.本件損害賠償之計算:

  ⑴按商標權人得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

    利金額,作為損害賠償之數額,商標法第71條第1 項第4 款

    定有明文。參諸專利法第97條第1 項第3 款亦規定,依授權

    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故

    第三人欲合法使用註冊商標,本應經由商標授權之方式,在

    授權範圍內支付對價,以取得合法權源。而未經商標授權之

    侵害使用行為,對於商標權人所造成之損害,其相當於侵害

    商標權人經由授權條件可取得之客觀財產價值,此為擬制授

    權金之概念。是得參考商標權人於實施授權時可得收取之合

    理權利金數額,核定損害賠償之數額。侵害商標民事訴訟事

    件,倘商標權人無法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或侵權行為人所得

    利益,而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

    有重大困難者,法院得審酌合理授權費之數額,作為損害賠

    償之數額。查本件被上訴人就其商標權侵害固選擇依商標法

    第71條第1 項第2 款予以計算,然上開計算基準究非實際上

    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其難以此推定為被上訴人實際

    所受損害,足見被上訴人就其所受之損害證明顯有重大困難

    ,本院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規定審酌一切情況

    ,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⑵上訴人前使用系爭商標時,經被上訴人授權使用,以每年給

    付之權利金12,000元為對價。而冷飲店100 年至104 年同業

    利潤標準之淨利率約為16﹪至17﹪,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鼓

    山稽徵所105 年5 月4 日財高國稅鼓營字第1051106342號函

    暨所附同業利潤標準查詢資料附卷可佐(見原審卷第106 至

    109 頁)。上訴人於原審與本院審理時均未就營業狀況提出

    相關資料與說明,而上訴人及其妻自承系爭加盟店店租每月

    2 萬元,每杯飲品平均售價為19元。且上訴人故意侵害系爭

    商標逾5 年,而被上訴人起訴後,上訴人迄今仍未改善等因

    素。並參酌同為智慧財產法制之專利法第97條第2 項、公平

    交易法第31條規定,倘侵害行為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

    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其數額不得超

    過已證明損害額之3 倍。職是,本院認以60萬元作為上訴人

    之損害額,洵為適當,上訴人逾上開金額之請求,尚難准許

    。

  ⑶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侵害商標事件,有關損害賠償之金額計算,在

    性質上並無由當事人事先約明給付期限之可能性,故被上訴

    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

    105 年6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

三、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有銷毀請求權:

    商標權人依前項之禁止侵害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

    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商標法第

    6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商標權人之銷毀請求權為有效排除及

    防止商標侵害之手段,商標權人行使銷毀請求權,並不以行

    為人或持有人有故意或過失為限,其類似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之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將侵害物品及製造侵害物品之

    原料、器具銷毀之,使其不流入市場,得將侵權之損害或危

    險降至最低限度。因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之系爭商標,既如

    前述,是被上訴人依商標法第69條第2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

    銷毀高雄市○○區○○○路○○號處所內所有載有系爭商標之

    招牌及物品,自屬有據。

四、本判決結論:

    綜上所述,上訴人有侵害系爭商標,持續使用系爭商標於址

    設高雄市○○區○○○路○○號系爭加盟店之招牌及物品,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被上訴人請求侵害除去,為有

    理由。故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高雄市○○區○○○路○○號

    處所內,所有載有附表所示系爭商標之招牌及物品銷毀之。

    再者,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審酌合理權利金、上訴人侵權之

    主觀要件、侵害期間、程度及範圍等情事,認上訴人應給付

    被上訴人60萬元,並自105 年6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應依聲請宣告假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金額本息所為請求,為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

    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

    許金額本息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

    ,自有未洽。是上訴人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該部分廢棄改判如主

    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至其餘請求核無違誤,上訴意旨仍

    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

    上訴。

六、無庸諭知訴訟費用負擔:

    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

    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

    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無庸論述部分:

    上訴人雖未說明其每月營業額、銷售杯數、成本及利潤金額

    ,以供本院審酌上訴人侵害系爭商標期間之營業所得。然本

    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參諸兩造其餘爭點、陳述及所提

    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自

    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

第36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avatar-img
3會員
25內容數
犯罪防治系畢業的十年商標代理人,三寶媽兼PTT創業板資深鄉民,秉持要做行銷先請商標,立志幫台灣品牌推廣到全世界! 在這裡嘗試先挑戰產出一百篇與加盟連鎖有關的知識,需要我協助請加賴搜尋@goldkeen。 要當周遭的推手,推與被推之間日久差如天地。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安娜查商標 的其他內容
飲料店加盟總部為避免加盟主不續約經營相同事業 可以在加盟合約訂立懲罰性違約金約束加盟主嗎? . 根據台茶1号加盟合約 「未經被總部同意,不得經營、投資、受聘僱或以任何方式參與或指導第三人經營相同事業。若有違反,依第18條第1款之約定,加盟主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並賠償加盟主之損害,總部
加盟主跑料(私自向廠商進貨),是否可以透過加盟合約約束加盟主、要求懲罰性違約金300萬元? 曾有餐飲案例判決加盟主應賠償48萬元 根據微笑的魚-鬆餅店加盟合約第5條第1項約定 「為確保『微笑的魚』連鎖加盟體系的一致性,乙方銷售產品之原物料,在未經甲方同意之前,不得任意更換指定的原物料品牌,
飲料店加盟主付不出加盟金,加盟總部可以要求一次付清嗎? 許多飲料店加盟主在創業初期,無法一次承擔大筆加盟金。因此,加盟總部通常會允許加盟主分期付款。 然而,如果加盟總部在加盟主尚未付清加盟金之前,突然反悔要求加盟主一次付清全額加盟金,法院會怎麼認定呢? 「舒油頭飲料店」法院判例
Cama咖啡前加盟主改掛UNO咖啡,遭判賠150萬! Cama咖啡曾有加盟主在解除加盟合約後,改掛UNO咖啡的招牌。雙方因此鬧上法院。 根據法院判決,UNO咖啡老闆需賠償Cama咖啡150萬台幣。判決理由如下: 加盟主在合約中簽署了「本合約有效期間內或合約終止、解除後,乙方均不得使用與甲方ca
連續一百天發一百篇跟加盟連鎖有關的小知識? 一天一篇 潛移默化增加商業知識! 這是A計畫第二篇: 簽署加盟合約時,加盟總部尚未取得商標註冊,曾有飲料店「幸福堂」案例,被法院判決違反合約,依民法給付違約金570萬並返還貨款30萬。 . 關於加盟連鎖你還想了解什麼呢 關注安娜陪你把品牌做大❤
連續一百天發一百篇跟加盟連鎖有關的小知識? 一天一篇 潛移默化增加商業知識! A1 台灣的餐飲加盟合約通常包含以下大標題: 1.前言:包括合約的目的、雙方當事人、合約的簽訂日期等。 2.加盟標的:包括加盟品牌、加盟商標、加盟商品或服務、加盟經營模式等。 3.加盟金及加盟費用:包括加盟金、
飲料店加盟總部為避免加盟主不續約經營相同事業 可以在加盟合約訂立懲罰性違約金約束加盟主嗎? . 根據台茶1号加盟合約 「未經被總部同意,不得經營、投資、受聘僱或以任何方式參與或指導第三人經營相同事業。若有違反,依第18條第1款之約定,加盟主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並賠償加盟主之損害,總部
加盟主跑料(私自向廠商進貨),是否可以透過加盟合約約束加盟主、要求懲罰性違約金300萬元? 曾有餐飲案例判決加盟主應賠償48萬元 根據微笑的魚-鬆餅店加盟合約第5條第1項約定 「為確保『微笑的魚』連鎖加盟體系的一致性,乙方銷售產品之原物料,在未經甲方同意之前,不得任意更換指定的原物料品牌,
飲料店加盟主付不出加盟金,加盟總部可以要求一次付清嗎? 許多飲料店加盟主在創業初期,無法一次承擔大筆加盟金。因此,加盟總部通常會允許加盟主分期付款。 然而,如果加盟總部在加盟主尚未付清加盟金之前,突然反悔要求加盟主一次付清全額加盟金,法院會怎麼認定呢? 「舒油頭飲料店」法院判例
Cama咖啡前加盟主改掛UNO咖啡,遭判賠150萬! Cama咖啡曾有加盟主在解除加盟合約後,改掛UNO咖啡的招牌。雙方因此鬧上法院。 根據法院判決,UNO咖啡老闆需賠償Cama咖啡150萬台幣。判決理由如下: 加盟主在合約中簽署了「本合約有效期間內或合約終止、解除後,乙方均不得使用與甲方ca
連續一百天發一百篇跟加盟連鎖有關的小知識? 一天一篇 潛移默化增加商業知識! 這是A計畫第二篇: 簽署加盟合約時,加盟總部尚未取得商標註冊,曾有飲料店「幸福堂」案例,被法院判決違反合約,依民法給付違約金570萬並返還貨款30萬。 . 關於加盟連鎖你還想了解什麼呢 關注安娜陪你把品牌做大❤
連續一百天發一百篇跟加盟連鎖有關的小知識? 一天一篇 潛移默化增加商業知識! A1 台灣的餐飲加盟合約通常包含以下大標題: 1.前言:包括合約的目的、雙方當事人、合約的簽訂日期等。 2.加盟標的:包括加盟品牌、加盟商標、加盟商品或服務、加盟經營模式等。 3.加盟金及加盟費用:包括加盟金、
本篇參與的主題活動
致富的祕密,不在於賺多少,而在於如何管理財富。你是法有想過改變自己的人生規劃?,如果有那麼我認為你不可錯過今天我要介紹的「可不可以不上班」。這本書聚焦於如何透過財務獨立和提早退休(FIRE)的策略,幫助你實現生活的夢想。這本書不僅是理論的分享,更是包含了明確的步驟、目...
你想財富自由嗎?你知道高中數學就有跟我們提到如何達成的方法嗎? 如果起初投資金額1000萬,每年平均報酬率5%,每年定期投入100萬,10年過後能累積多少錢呢?文章看到最後會有答案唷! 本篇文章也會分享複利和的試算表格,適用於計算定存、定期定額投資等等,幫助大家設定具體的財務目標💰💳💹
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看第二步: Set your goals:設定目標,但也不是隨便設定一個漫無邊際,困難實現的目標,我們必須要根據第一步中思考出來自己的腳色、資源等等來設定目標。 如果目標比較遠大,建議將目標分割,並且數字化,先訂定可以完成的小目標,再依序逐步完成,盡量不要妄想一步登天。
致富的祕密,不在於賺多少,而在於如何管理財富。你是法有想過改變自己的人生規劃?,如果有那麼我認為你不可錯過今天我要介紹的「可不可以不上班」。這本書聚焦於如何透過財務獨立和提早退休(FIRE)的策略,幫助你實現生活的夢想。這本書不僅是理論的分享,更是包含了明確的步驟、目...
你想財富自由嗎?你知道高中數學就有跟我們提到如何達成的方法嗎? 如果起初投資金額1000萬,每年平均報酬率5%,每年定期投入100萬,10年過後能累積多少錢呢?文章看到最後會有答案唷! 本篇文章也會分享複利和的試算表格,適用於計算定存、定期定額投資等等,幫助大家設定具體的財務目標💰💳💹
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看第二步: Set your goals:設定目標,但也不是隨便設定一個漫無邊際,困難實現的目標,我們必須要根據第一步中思考出來自己的腳色、資源等等來設定目標。 如果目標比較遠大,建議將目標分割,並且數字化,先訂定可以完成的小目標,再依序逐步完成,盡量不要妄想一步登天。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現代社會跟以前不同了,人人都有一支手機,只要打開就可以獲得各種資訊。過去想要辦卡或是開戶就要跑一趟銀行,然而如今科技快速發展之下,金融App無聲無息地進到你生活中。但同樣的,每一家銀行都有自己的App時,我們又該如何選擇呢?(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約) 今天我會用不同角度帶大家看這款國泰世華CUB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自從前幾天可不可熟成紅茶飲料店發生員工吐口水至飲料的事件導致其分店的加盟主被受牽連、為負責任而整間店關門拆招牌的一系列風波之後,又接連陸續爆出有其他的飲料店業者(清心福全、龜記紅茶等)也爆出有員工惡作劇,無論是偷偷在飲料中加料還是把玩飲料配料等各種將食品做成不能喝/吃的事件屢見不鮮。
Thumbnail
近日某外帶飲料加盟店員工因不滿消費者,竟然吐口水抓配料,此行為被同店同事貼上網後引起網友撻伐,加盟總部以此終止加盟者的加盟合約並委任律師追究加盟店與員工責任。這名員工的行為非常不可取,不過總部真的可以因為員工一時荒謬行為就終止加盟者的加盟契約嗎?
Thumbnail
本文探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對直銷商的退出退貨規範,以及在直銷契約存續期間內直銷商若要繼續經營直銷,是否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退貨規範。建議直銷公司應針對直銷商的退貨、換貨政策做明確規範,以避免爭議。
Thumbnail
A早午餐品牌經營多年有成,某天B先生表示願意支付高額加盟金,並於外縣市出資開立分店,幫助拓展品牌知名度,希望A授權開放加盟。 雙方洽談投緣下,便簽立加盟契約,為方便後續營運進貨,雙方也口頭約定開店初期必須使用總部提供的原物料,待一年操作熟稔後,加盟的B先生即可自行向同廠牌原物料商進貨,但一年多後
Thumbnail
老李最近中年轉職想加盟餐飲店開創事業第二春,但在簽訂加盟契約時,卻發現加盟總部有設定一項競業禁止條款,條約內容是:「本契約終止後,加盟主於三年內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似之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若有違反,加盟主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 對於法律條文不熟悉的老李來說,這樣
Thumbnail
許多創業者從一間小攤販或小店鋪開始創業有成後,為了讓品牌更加壯大,並拓展更廣大的商業市場,都會選擇開放加盟,而選擇加盟連鎖品牌也成為許多人首次創業或開創事業第二春的敲門磚。 在台灣,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範,針對加盟定義如下: 加盟業主,指
Thumbnail
對很多廠商來說,合約只是一張紙而已。更不用提就算是知名的製造商,也未必會為了一個台灣代理商去嚴格管制在外商品的流動,除了衍生額外的經營成本外,說不定還要承擔反競爭法的風險。 有其他代理廠商見縫插針,多少也是因為產品定價頗高(果汁 6 瓶賣 1099)的結果,中間的毛利引人心癢癢。
Thumbnail
新聞報導某節目主持人代理土耳其果汁,結果有其他代理商居然進口了同款果汁鋪貨到許多通路,導致該節目主持人多年經營心血被他人或其他代理商收割。 這篇文章來分享代理商品如何事先安排,以避免努力心血被他人收割。
Thumbnail
春季加盟展(22)日開展,雙醬咖哩拚今年加盟店展50店,現場推營業所得100%擁有加盟專案,現場再贈送pos機一套(價值78000元)。免管理費.免保證金再享終身免續約金優惠。
Thumbnail
想透過『加盟』擴大你的事業版圖,必須先有一份完整的『加盟契約書』! 如果在網路上隨意下載,看似簡單也順利簽約,很有可能半年後就收到被告通知。 完整的加盟契約書要有哪些內容?我來告訴你!
Thumbnail
現代社會跟以前不同了,人人都有一支手機,只要打開就可以獲得各種資訊。過去想要辦卡或是開戶就要跑一趟銀行,然而如今科技快速發展之下,金融App無聲無息地進到你生活中。但同樣的,每一家銀行都有自己的App時,我們又該如何選擇呢?(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約) 今天我會用不同角度帶大家看這款國泰世華CUB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自從前幾天可不可熟成紅茶飲料店發生員工吐口水至飲料的事件導致其分店的加盟主被受牽連、為負責任而整間店關門拆招牌的一系列風波之後,又接連陸續爆出有其他的飲料店業者(清心福全、龜記紅茶等)也爆出有員工惡作劇,無論是偷偷在飲料中加料還是把玩飲料配料等各種將食品做成不能喝/吃的事件屢見不鮮。
Thumbnail
近日某外帶飲料加盟店員工因不滿消費者,竟然吐口水抓配料,此行為被同店同事貼上網後引起網友撻伐,加盟總部以此終止加盟者的加盟合約並委任律師追究加盟店與員工責任。這名員工的行為非常不可取,不過總部真的可以因為員工一時荒謬行為就終止加盟者的加盟契約嗎?
Thumbnail
本文探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對直銷商的退出退貨規範,以及在直銷契約存續期間內直銷商若要繼續經營直銷,是否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退貨規範。建議直銷公司應針對直銷商的退貨、換貨政策做明確規範,以避免爭議。
Thumbnail
A早午餐品牌經營多年有成,某天B先生表示願意支付高額加盟金,並於外縣市出資開立分店,幫助拓展品牌知名度,希望A授權開放加盟。 雙方洽談投緣下,便簽立加盟契約,為方便後續營運進貨,雙方也口頭約定開店初期必須使用總部提供的原物料,待一年操作熟稔後,加盟的B先生即可自行向同廠牌原物料商進貨,但一年多後
Thumbnail
老李最近中年轉職想加盟餐飲店開創事業第二春,但在簽訂加盟契約時,卻發現加盟總部有設定一項競業禁止條款,條約內容是:「本契約終止後,加盟主於三年內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似之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若有違反,加盟主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 對於法律條文不熟悉的老李來說,這樣
Thumbnail
許多創業者從一間小攤販或小店鋪開始創業有成後,為了讓品牌更加壯大,並拓展更廣大的商業市場,都會選擇開放加盟,而選擇加盟連鎖品牌也成為許多人首次創業或開創事業第二春的敲門磚。 在台灣,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範,針對加盟定義如下: 加盟業主,指
Thumbnail
對很多廠商來說,合約只是一張紙而已。更不用提就算是知名的製造商,也未必會為了一個台灣代理商去嚴格管制在外商品的流動,除了衍生額外的經營成本外,說不定還要承擔反競爭法的風險。 有其他代理廠商見縫插針,多少也是因為產品定價頗高(果汁 6 瓶賣 1099)的結果,中間的毛利引人心癢癢。
Thumbnail
新聞報導某節目主持人代理土耳其果汁,結果有其他代理商居然進口了同款果汁鋪貨到許多通路,導致該節目主持人多年經營心血被他人或其他代理商收割。 這篇文章來分享代理商品如何事先安排,以避免努力心血被他人收割。
Thumbnail
春季加盟展(22)日開展,雙醬咖哩拚今年加盟店展50店,現場推營業所得100%擁有加盟專案,現場再贈送pos機一套(價值78000元)。免管理費.免保證金再享終身免續約金優惠。
Thumbnail
想透過『加盟』擴大你的事業版圖,必須先有一份完整的『加盟契約書』! 如果在網路上隨意下載,看似簡單也順利簽約,很有可能半年後就收到被告通知。 完整的加盟契約書要有哪些內容?我來告訴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