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生一則趣聞,一名大媽投了個紅包到鄰居家的信箱,裡面放了數千美金。拿到紅包的鄰居,不但沒有驚喜連連,反而害怕受騙上當,急忙調閱監視錄影。事情真相大白,原來大媽投錯郵筒了,紅包其實是要給住在鄰居隔壁的親姊妹支付醫療費。鄰居拾金不昧,把錢原封未動還給了大媽和急著付醫療費的姐妹, 三方皆大歡喜。
要是您在信箱裡,收到的是陪審團通知函/傳票(jury summons),而不是現金紅包呢?可能未來的一段時間裡,您將成為一名神聖的陪審員參與審判,來回奔波於法院,克盡身為美國公民不可逃避的公民義務。
加州憲法第一章十六節,針對陪審團在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審理有明確的規定。眾所周知,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根深蒂固,可以追溯到其歷史源頭。除了刑事案件可以由陪審團參與審理之外,民事訴訟案件由陪審團參與審理亦屬常見。但並非每一種類型的民事案件,都能選擇陪審團審理。例如要求財產分割、行為禁制令、以及家事法案件,通常只能由法官審理。
陪審團有權聽取證詞,審查證據,認定事實,並做出裁決,其責任重大。當您面對刑事案件的起訴,或是身為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被告時,究竟應該選擇法官審理?還是選擇陪審團審理?如何選出對您可能𠕇利的陪審員?如何篩去對您可能不利的陪審員?這些問題至關重要,我們會在以後的文章中討論。
在加州,凡居住在縣內年滿十八歲的美國公民,都有可能被隨機挑選為候選人,有機會擔任陪審員。人們普遍認為收到jury duty 通知函,不但須要花耗個人時間精力,還得請假損失收入,而法院給付的酬勞如此微薄,真所謂吃力不討好的苦差事。然而身為美國社會的一份子,陪審服務不僅是公民的義務,更是責任。
法院並非不近人情,您若具有合理的緣由無法擔任陪審員,可以事先提出書面呈報,並需獲得核准。例如:
收到jury duty 通知函,不代表您已經雀屏『中獎』,成為了一名陪審員,而是需要作為一名候選陪審員, 於指定的時間到法院報到參加陪審員選任。報到當天,所有報到者將聚集在一處等候。根據當天法庭案件發配情況,有可能被安排進入遴選法庭,開始遴選。法官將簡略解釋案情,並由雙方律師向候選人問話,剔除與原被告認識、可能會有偏見、或英文能力太差的人,此過程稱為資格審查(voir dire)。
直到評審團成員名單出爐,這場選秀才算結束。陪審員必須宣誓,將以證據,而非個人情感,作為其結論之出發點,且不可將案情隨意洩漏。
當庭審正式開跑,陪審團先將聽取雙方代表律師個別一番的開審陳述,之後律師們提出證據,包括呈堂文件、圖片影像、證人證詞、等等。律師有權對證人進行交叉盤詘,並輪番辯護,最後對其當事人的立場作出總結,試圖取得陪審團的認同與支持。陪審團不必擔心因為不了解法律,無法做出正確判決,因為法官針對此案應有的法律知識,會給予明確具體的陪審團指示(jury instructions)。陪審員若仍有不解之處,可請法官指點迷津。
最後,陪審團將被法警護送到專用房間,隱藏商議案情。經過全體投票做出決定後,回到法庭,由陪審團長宣布結論。假設陪審團成員意見分歧,陷入僵局,法官可能會給他們更多的時間繼續討論,或選擇解散陪審團,重新遴選新的陪審員,組成新的陪審團,並重新召開另一次庭審,以期案件有所終結。
陪審義務在美國是一項至關重要的公民責任,您應正視。收到jury duty 通知函,卻棄之不顧,法院可以將其視為藐視法庭,這在加州屬於刑事罪。嚴重的話,可能被判罰鏨或監禁,務必謹慎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