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於 [ 財報詭計,識破財報三表中的會計舞弊與騙局] 一書騙局手法 PART1 : 提前認列營收 (a) 在完成合約的重大義務前認列營收 (b) 認列的營收遠超過合約上已經完成的工作 (例如: 更改認列方法)(c) 在買方最後驗收產品前認列營收 (例如: 發貨前認列營收、發貨給不是客戶的人就認列營收、出貨給買方但買方仍然可以拒絕這筆交易)(d) 當買方還不確定或不應該付款時認列營收 (例如: 買方缺乏付款能力或必要的付款批准、賣方為了達成銷售卻允許以極長的時間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