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面對犯罪者常以報復式正義(刑事正義)的角度來檢視加害人,而修復式正義是希望透過發展犯罪者的同理心與責任感,以修補犯罪造成的傷害及達成社會正義為目的。
當前修復式正義已被運用在校園霸凌案件、刑事案件、家暴案件、校園性騷擾案件等,但在性侵害案件中,有更多的複雜性,所以在實務上運用修復式正義觀點也有更多的討論(陳、盧,2013)。
修復式正義應以被害人為中心考量,被害人除了撫平創傷外,也要理解傷害事件並非自己的錯,加害人要為犯行負責(陳,2014)。從社工人員、被害人的觀點來看,都認為最首要的應為司法程序上的定罪與被害人應獲得該有的協助(陳,2017、陳,2014),在此之上,才會有修復式正義的討論空間。也可以理解成修復式正義不是一蹴可幾的,是需要有許多先備條件(如加害人的自我認知、被害人的創傷狀況)穩定後,才有機會走向與「自己」和解與原諒的路。
不過也能看見大多數的性侵害被害人不相信有公平正義的存在,許多被害人認為應給予加害人更嚴厲的懲罰、更重的刑期,也最好都不要再看到加害人,並且也認為自己遭遇到的痛苦是永遠無法彌平的,也不認為正義可以被「修復」(陳,2017)。
但被害人仍會在意加害人是否有「悔改」,道歉信或許可以作為一種修復手段(陳,2013),透過道歉信讓加害人理解自身的錯誤,也讓被害人得到一個完善的道歉,有助於與自己和解。
但實際作為上仍需要考量被害人的需求與意願,每位被害人的心理重建階段與接納程度均有所不同包括受害人受傷的嚴重度、與加害人的關係類型等,都會影響著被害人是否有意願以修復式關係獲得,強行其接受修復式正義的觀點或道歉信,可能會適得其反。
參考文獻
陳慧女(2017)。性侵害被害人自我療癒與對修復式正義的看法
陳昭如(2023)。道歉 ISSUE|陳昭如・原諒不是被害人的道德責任,https://www.biosmonthly.com/article/11341
陳慧女、盧鴻文(2013)。性侵害加害人寫給被害人的道歉信之研究
陳慧女(2014)。修復式正義在性侵害案件的應用-社會工作者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