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性侵害防治》-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成效

2024/04/16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大抵而言,性侵害防治領域多已經有性侵害加害者是可以被治療的概念存在(楊,2022),與過往犯罪者論述的方向有所轉變,期待加害人可以回歸社會,因而也衍生許多的處遇模式(如獄中、社區處遇等)。常見的處遇成效,最直觀的即是以再犯率作為評判標準,在本土實證研究上,可以看出對於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是有其成效的(邱,2017),例如運用各類的評估工具、量表、對談等,藉以評估性侵害者的再犯動機與可與社會重新接軌的可能性。

 

雖然可以宣稱性侵害治療有其成效,但實際上並非只要接受治療,就一定會有所改變,如不同依附型態可能會讓治療成效有所差異(黃,2018,表示安全型依附治療成效較好,焦慮型依附成效較差)、另外也能觀察到,若是加害人越是抗拒或否認治療,也可以發現成效也會較差(林,2018)。

 

歸整出整體較可行的辦法是,治療者必須認知到自身與性侵害者的關係,建立信任關係,協助性侵害者進行處遇,後續在治療上,也才會有更好的成效(林,2018、黃,2018),未來也應該思考應根據不同背景、犯案動機、再犯程度等要素,給予不同程度的治療,如中度危險程度的性侵害者,在經過治療後的改變會最大,在資源應用上最可以看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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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也需要注意的是治療師本身的「夾心困境」,治療師的工作是協助加害人之處遇,並且透過治療,讓加害人擁有重返社會的能力,在評估加害人狀況後,需要向委員會報告,裁定後通過才可以結束處遇(陳,2014、楊,2022),因此很多時候加害人可能會出現說謊,因為希望可以通過委員會,也可能會因為多次未通過而對治療師憤怒,治療師該如何與個案溝通與安撫也成為重要課題。如何評估性侵害者本身的處遇成效,仍是個難題。


參考文獻

邱惟真(2017)。台灣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成效初探

黃冠豪(2018)。不同依附型態性侵害者在團體處遇前後改變動機之變化

楊聰財(2022)。台灣性侵害加害人心理處遇治療歷史沿革,實務經驗、過程與挑戰之探討

林原賢(2018)。台灣地區性犯罪者社區處遇治療療效因子之研究:以治療者觀點為例

陳慈幸(2014)。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之執行現況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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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舊時書禿筆,偶將蘸墨點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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