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淺談遺產及贈與稅法§15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特定人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稅法上視為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Long-avatar-img
發佈於不動產 個房間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投資理財內容聲明

本文改寫歷史:

一、20240505完成。

二、20240629主要改寫的部分:增加註五之一



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特定人」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在稅法上視為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計算(註一)。

  (一)「特定人」係指:

    1、被繼承人之配偶。

    2、《民法》§1138及《民法》§1140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即「子輩、孫輩、曾孫輩、玄孫輩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註二、註三)。

    3、《民法》§1138及《民法》§1140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與特定人之間的《遺產及贈與稅法》§5以贈與論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亦併入其遺產總額計算(註四)。

 

 

二、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15併入遺產總額計算的情形:

  (一)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於繼承開始時已消滅者: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15核課遺產稅(註五、註五之一)。

 

  (二)受贈人較被繼承人先亡者:受贈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者,其受贈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註六)。

 

  (三)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應准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15辦理(註七、註八)。

 

 

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如果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15規定,其遺產價額的計算:

  (一)繼承開始時,受贈財產之所有權移轉給他人,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計算(註九),例子如下:

    1、案例事實:

      (1)民國112年12月31日甲(父)跟乙(子)合意訂立贈與契約,甲將A土地無償給予乙,經乙允受(A土地於民國112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200萬元)。

      (2)經過報稅及登記之程序,A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民國113年1月31日登記完畢(A土地於民國113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300萬元)。

      (3)甲於民國114年3月1日死亡(A土地於民國114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400萬元)。

    2、問題:若乙未將A地移轉給他人,遺產價額如何計算?

    3、解析:

      (1)被繼承人甲(父)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乙(子)之A土地,於被繼承人甲死亡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15,併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總額計算。

      (2)由於乙未將A地移轉給他人,因此A土地之遺產價額,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計算,即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民國114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400萬來計算(註十)。

 

  (二)繼承開始時,受贈財產之所有權移轉給他人,以贈與時之時價計算(註十一),例子如下:

    1、案例事實:

      (1)民國112年12月31日甲(父)跟乙(子)合意訂立贈與契約,甲將A土地無償給予乙,經乙允受(A土地於民國112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200萬元)。

      (2)經過報稅及登記之程序,A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民國113年1月31日登記完畢(A土地於民國113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300萬元)。

      (3)甲於民國114年3月1日死亡(A土地於民國114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400萬元)。

    2、問題:若於繼承開始前,乙已將A地移轉給他人,遺產價額如何計算?

    3、解析:

      (1)被繼承人甲(父)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乙(子)之A土地,於被繼承人甲死亡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15,併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總額計算。

      (2)由於在繼承開始前,乙已將A地移轉給他人,因此A土地之遺產價額,以贈與時之時價計算,即以被繼承人贈與時之民國112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200萬來計算(註十)。

 

 

四、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等之扣抵:

  (一)法律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11 Ⅱ: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二)重要函釋: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93/07/08台財稅字第09300330070號函

【要旨】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併入遺產課稅其已納稅捐及利息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之金額上限

【內容】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其已納之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利息,依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之金額上限,應以贈與財產全部(不分年度)一次併入遺產總額後增加之稅額為準。

 

 

五、在稅法上視為遺產,不等同在民法上視為遺產,因為這是一個複雜的議題,在此就不多作討論。

 

 

註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15 Ⅰ: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註二: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註三:

《民法》§1140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註四: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77/11/07台財稅第770595770號函

【要旨】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應以贈與論之財產方須通知補報遺產稅

【內容】主旨: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2年)內之贈與,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者,於將該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時,應先通知納稅人補報,如係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則無須通知補報。說明: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之案件,在實務處理時,當事人往往自認其財產移轉之原因係買賣,或其他非屬贈與之事由,故未自行申報贈與稅,而稽徵機關審核時,或因其行為已符合法定要件,或因當事人未能舉證齊全,依法應以贈與論處,則不但須補徵贈與稅,且須送罰,徵納雙方因而時生爭執,為此本部以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規定:以贈與論之案件,應先通知納稅人補報,逾期仍不補報者,始得補稅送罰,以息爭端,基於同一考慮,本部77年4月8日台財稅第770082439號函復規定,前述以贈與論財產,如屬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內之贈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亦應依上述程序通知補報遺產稅,以期一致。至於同法第4條第2項之贈與案件,其贈與事實本無爭議,納稅人原應依法將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故無通知補報之必要。

 

註五: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82/03/18台財稅第821480434號函

【要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計遺產稅

【內容】主旨: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2年)內之贈與,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說明:二、被繼承人鄭君於80年1月25日死亡,其於78年間贈與媳婦○○新臺幣○○萬元,惟○○於79年間已與鄭君之子離婚;另被繼承人陳君於死亡前3年內贈與前配偶房屋1棟。按該等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既已因離婚而消滅,則受贈人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各款規定身分,故該等贈與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註五之一: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賦稅署101/02/07台稅三發字第10004145150號書函

【要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媳之財產其子先亡者免併入遺產課稅

【內容】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適用疑義,分述如次:(一)依財政部82年3月18日台財稅第821480434號函釋意旨,被繼承人死亡前短期內贈與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者,須被繼承人死亡前(臨終時)受贈人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而符合該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者,係以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存在配偶或規定之親屬關係;惟第3款則應以受贈人為第2款規定「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為準。(二)夫妻一方死亡,自死亡時起配偶關係消滅,生存之一方,法律上已屬無配偶之人。本案被繼承人之子周君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受贈人黃君與周君之配偶關係,在周君死亡時即已消滅。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黃君,係在周君死亡之後,不論被繼承人為上開贈與時或其死亡前(臨終時),受贈人黃君均屬無配偶之人,不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身分,應無該條款規定之適用。

 

註六: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89/08/15台財稅第0890455794號函

【要旨】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土地其配偶先亡者免併入遺產課稅

【內容】被繼承人盧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土地,其配偶既先於盧君死亡,則配偶關係於盧君死亡前已消滅,依本部82年3月18日台財稅第821480434號函釋,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

 

註七: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88/06/08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

【要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之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內容】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一、……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其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應准免依上開規定辦理。三、本案被繼承人鄒蔡○○於84年5月20日及10月1日先後贈與5筆農地予其子鄒××,該等農地陸續於85年及86年間經高雄市政府區段徵收,鄒××並已取得抵價地證明,嗣後鄒蔡君於87年4月11日過世,其死亡前3年內贈與之上開農地,於贈與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既有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課遺產稅之規定,該贈與行為應非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准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註八: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98/08/17台財稅字第09800261050號函

【要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女符合新市鎮開發條例免贈與稅土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內容】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女符合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免徵贈與稅之土地,於贈與行為時,該贈與標的既有免徵遺產稅之規定,依本部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釋意旨,准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註九: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83/07/27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

【要旨】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以死亡時之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內容】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者,其價值之計算,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註十:

《遺產及贈與稅法》§10:

Ⅰ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Ⅱ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發生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估價適用修正後之前項規定辦理。

Ⅲ 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註十一: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90/05/21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

【要旨】死亡前2年內贈與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移轉所有權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內容】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如該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avatar-img
Long的沙龍
126會員
47內容數
本沙龍之文章內容以稅捐、不動產、保險及法學相關為主。
Long的沙龍的其他內容
2024/12/13
1.「農地」「他益信託」的「贈與稅」問題 2.「公共設施保留地」「他益信託」的「贈與稅」問題 3.「農地」「自益信託」的「遺產稅」問題 4.「公共設施保留地」「自益信託」的「遺產稅」問題
Thumbnail
2024/12/13
1.「農地」「他益信託」的「贈與稅」問題 2.「公共設施保留地」「他益信託」的「贈與稅」問題 3.「農地」「自益信託」的「遺產稅」問題 4.「公共設施保留地」「自益信託」的「遺產稅」問題
Thumbnail
2024/12/01
Q:甲有A屋(坐落基地為B地),同意無償讓朋友的小孩乙(其父母為丙、丁)為了國小學區的學籍而設立戶籍在A屋裡,甲出賣A屋及B地時,會影響到B地的「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增值稅」的申請嗎?
Thumbnail
2024/12/01
Q:甲有A屋(坐落基地為B地),同意無償讓朋友的小孩乙(其父母為丙、丁)為了國小學區的學籍而設立戶籍在A屋裡,甲出賣A屋及B地時,會影響到B地的「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增值稅」的申請嗎?
Thumbnail
2024/07/14
一、定義   二、要保人A死亡時   三、被保險人B死亡時   四、被保險人B完全失能時   五、原要保人A生前無償將新要保人變更為他人   六、國稅局可能會要求提出要保人A繳納保險費的資金來源及金流   七、ABA類型保單還有人際關係的問題   八、ABA類型保單的稅負規劃目的
Thumbnail
2024/07/14
一、定義   二、要保人A死亡時   三、被保險人B死亡時   四、被保險人B完全失能時   五、原要保人A生前無償將新要保人變更為他人   六、國稅局可能會要求提出要保人A繳納保險費的資金來源及金流   七、ABA類型保單還有人際關係的問題   八、ABA類型保單的稅負規劃目的
Thumbnail
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2025 vocus 推出最受矚目的活動之一——《開箱你的美好生活》,我們跟著創作者一起「開箱」各種故事、景點、餐廳、超值好物⋯⋯甚至那些讓人會心一笑的生活小廢物;這次活動不僅送出了許多獎勵,也反映了「內容有價」——創作不只是分享、紀錄,也能用各種不同形式變現、帶來實際收入。
Thumbnail
2025 vocus 推出最受矚目的活動之一——《開箱你的美好生活》,我們跟著創作者一起「開箱」各種故事、景點、餐廳、超值好物⋯⋯甚至那些讓人會心一笑的生活小廢物;這次活動不僅送出了許多獎勵,也反映了「內容有價」——創作不只是分享、紀錄,也能用各種不同形式變現、帶來實際收入。
Thumbnail
嗨!歡迎來到 vocus vocus 方格子是台灣最大的內容創作與知識變現平台,並且計畫持續拓展東南亞等等國際市場。我們致力於打造讓創作者能夠自由發表、累積影響力並獲得實質收益的創作生態圈!「創作至上」是我們的核心價值,我們致力於透過平台功能與服務,賦予創作者更多的可能。 vocus 平台匯聚了
Thumbnail
嗨!歡迎來到 vocus vocus 方格子是台灣最大的內容創作與知識變現平台,並且計畫持續拓展東南亞等等國際市場。我們致力於打造讓創作者能夠自由發表、累積影響力並獲得實質收益的創作生態圈!「創作至上」是我們的核心價值,我們致力於透過平台功能與服務,賦予創作者更多的可能。 vocus 平台匯聚了
Thumbnail
想瞭解誰對你的財產有繼承權,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常聽到的「應繼分」、「特留分」、「代位繼承」又是什麼意思?繼承人間的繼承比例到底怎麼算?有遺產繼承相關問題,這篇文章幫助你獲得答案。
Thumbnail
想瞭解誰對你的財產有繼承權,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常聽到的「應繼分」、「特留分」、「代位繼承」又是什麼意思?繼承人間的繼承比例到底怎麼算?有遺產繼承相關問題,這篇文章幫助你獲得答案。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贈與稅的各項相關條文,包括贈與稅的定義、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課稅時間及物之價值等內容。贈與稅是生前無償給予他人財產,所課徵之稅賦,本文將逐一解釋相關條文,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贈與稅的各項相關條文,包括贈與稅的定義、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課稅時間及物之價值等內容。贈與稅是生前無償給予他人財產,所課徵之稅賦,本文將逐一解釋相關條文,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贈與稅計算的各個項目之說明,包括贈與稅的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稅額、物價指數連動法與其他減免之情形等,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贈與稅計算的各個項目之說明,包括贈與稅的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稅額、物價指數連動法與其他減免之情形等,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遺產稅計算的各個項目之說明,包括遺產稅的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稅額、物價指數連動法與其他減免之情形等,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遺產稅計算的各個項目之說明,包括遺產稅的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稅額、物價指數連動法與其他減免之情形等,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遺產稅的各項相關條文,包括遺產稅的定義、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課稅時間及物之價值等內容。遺產稅是對於人死亡後遺有的財產,所課徵之稅賦,本文將逐一解釋相關條文,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遺產稅的各項相關條文,包括遺產稅的定義、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課稅時間及物之價值等內容。遺產稅是對於人死亡後遺有的財產,所課徵之稅賦,本文將逐一解釋相關條文,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特定人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其遺產總額計算。   二、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15併入遺產總額計算的情形。   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其遺產價額的計算。   四、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等之扣抵。   五、在稅法上視為遺產,不等同在民法上視為遺產。
Thumbnail
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特定人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其遺產總額計算。   二、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15併入遺產總額計算的情形。   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其遺產價額的計算。   四、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等之扣抵。   五、在稅法上視為遺產,不等同在民法上視為遺產。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