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年7月15日(一)
地點:受訪者住處
受訪者:⬛⬛⬛(下稱「本體」)
記錄者:⬛⬛⬛(下稱「我」)
因緣際會下,聽說本體終於把他的想法(暫時)化作論文,所以我邀請他跟我分享從頭到尾的過程,以及從零到一的心路歷程。訪談預計進行三次(訪談大綱請見附件1),分別以研究動機、研究過程、研究結果等三面向進行。本次報告由訪談逐字稿關於研究動機的部分整理而成。
根據本體的說法,他一開始是要使用葛蘭西的文化霸權理論檢視法官的裁判行為(他補充道,由於身邊的朋友律師居多,當時一度起心動念要打擾每個律師朋友,然後把研究設計改成以律師為研究對象),但如此想法很快就收到實證上的質疑。如何證明法官(乃至於律師)是自願採用判例及決議(現在是大法庭),成為困擾他好多年的疑問(附帶言之,關於何謂「文化霸權」,本體交給我一篇文章以代說明,請見附件2)。直到遇到社會網絡分析這套方法,他決定順應機運,改採這種研究方法。
社會網絡分析(Social Network Analysis, SNA)是社會科學常見的方法之一,但是在法學研究上還有發展的空間。社會網絡分析主要關注行動者間的社會關係、社會形式,而文獻檔案則是社會網絡分析常見的資料來源之一。法院裁判書作為文獻檔案的一種,對它的研究絕不僅僅只有針對法律理論或法理推論進行評價、衡量,還有其他的視角——例如裁判書的引用關係。
眾所皆知,法官裁判要依據法律,然而除了法律條文之外,法官還要引用權威解釋(主要就是憲法法庭判決以及最高法院的統一見解),作為裁判的依據。如果我們把每個裁判(案例)視作一個節點,那麼裁判對裁判的引用就可以想像成連結(進一步來說是有向連結),而這些案例與彼此間的引用關係就共同組成了本體所謂的「裁判引用網絡」。
透過測量裁判引用網絡的網絡分析指標,我們可以獲得這些網絡的相關資訊(例如案例的引用及被引用次數、案例的集中程度等)。這些資訊在傳統的法學理論當中難以取得(甚至可以說,所謂「法釋義學」並不以此為對象、目的而運作),但對於這些資訊的分析將有助於我們理解這個網絡。
關於社會網絡分析跟法學研究乃至於法實證研究的關係,他還提出許多看法,但因篇幅關係以及他本人的要求,在此省略不提。
訪問大綱
供7/15/2024訪談用
一、請問您寫作論文的動機為何?
二、請問您是如何運用研究方法進行研究?
三、請問您的研究結果為何?能否以幾個大概方向進行說明?
葛蘭西霸權理論概述及其法律觀
葛蘭西的霸權理論,係自其對於意識型態(ideology)的分析。有別於傳統馬克思主義的意識型態(Ideology, Weltanschauung)理論將意識型態視為一種整體的、系統性的哲學觀點,葛蘭西的意識型態較不強調系統性或一致性,為一個個對於「常識」(common sense) 或大眾意識(popular consciousness)的實踐。它作為一種控制機制,使得人獲知對自身地位之意識、影響人之行動及進行鬥爭[1]。
各式意識形態在一個統一平台(plane of the universal)上相互競爭,皆以達到「霸權意識」(hegemonic consciousness)階段為最終目標。所謂「霸權」(hegemony),它作為一種生產、再生產及動員的程序,製造大眾對主宰的基礎團體(葛蘭西稱之為歷史集團[historical bloc])之一般指示「自願的」同意[2]。意識型態如欲達到霸權意識程度,則須經過幾個階段:霸權若欲成為「整合霸權」(incorporative hegemony),則勢必要應對與吸納從屬團體之利益及價值(結果上常為從屬團體向歷史團體妥協),從「組織意識」(corporate consciousness)、「階級經濟階級意識」(class economic-corporate consciousness),直至「霸權意識」此一最終階段,成為「良識」(good sense)之一部分[3]。
反霸權(counter hegemony)則為從屬團體挑戰支配霸權,並藉由表達另一霸權,尋求取而代之的程序。它與霸權作用於同一平台,並非單純獨立於支配霸權而被建構、表達;它開啟現存霸權論述中的「沈默」,補充或擴展現存論述,發展其要素於霸權論述置入之場域,其特質為「修正」、「再造」[4]。
對於葛蘭西而言,法律及霸權於其社會地形學(social topography)之定位,交織於國家(state)與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之間。法律包含強制及說服二面向,為國家與市民社會間尋找平衡的一種程序。一方面,法律為國家提供立法權威,藉由實定法治理市民社會;另一方面,法律又以私法使市民社會得以自由進行交易,且藉以公法使市民社會得以達成公眾當責(public accountability)及監督之效果[5]。法律作為霸權團體鞏固其霸權意識的手段,使得受規範者潛移默化地接受該意識;而從屬團體得以藉由成為立法者,進入霸權發展的過程,藉以達成法律改革的成果[6]。
[1] Alan Hunt, Rights and Social Movements: Counter-Hegemonic Strategies,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Vol. 17, No. 3 (Autumn, 1990), p.310, available at https://www.jstor.org/stable/1410156, latest visit 2019/10/30.
[2] ANTONIO GRAMSCI, THE GRAMSCI READER: SELECTED WRITINGS 1916-1935, pp.306-307(1988).
[3] Hunt, op. cit., n.22, pp. 311-312.【編註:原文如此。】
[4] Hunt, op. cit., n.22, pp. 313-314.【編註:原文如此。】
[5] Id, pp. 316.
[6] Id, pp.316-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