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對環境友善,當今有許多基金會長期開放捐款,也會號招有志之士們進行一次性的環境整理。然而要讓自然維持原初的風貌,透過事後的清理垃圾,僅僅是被動的行為,唯有從維持土地上的生態,才可以真正替野生生物保留生存的空間,建構出完整的生態鏈。
環境信託是一個新興的解決方案。基金會憑一己之力難以購入大片土地,達到棲地保存的效果,但是若有心保存環境、並持有土地的民眾,將土地信託給專業人士管理,就可以同時解決雙方的需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網站中提到:
信託法第一條言明:「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簡言之,信託是一種受嚴格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透過「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三個角色的連結,幫助有需要作財產規劃的人,以更有效率而且安全的方式達到目的。
因為定義總是比較抽象,當時老師給了我們一個例子:
一位富有的商人為了避免他的獨生女一夕把財產揮霍殆盡,所以在亡故前囑託銀行,以每月定額的方式將他的遺產提交到孩子的手上。這份信託不僅可以超脫委託人的生死,更可以依照要求長久地持續下去,直到託付的內容結束。
在上面的例子中,我們可以簡單區分出「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委託這件事的就是那位富豪,而受託人就是接收到委託並執行的銀行,最後受益人就是拿到固定財產的那位孩子。
然而,在環境信託中,三個角色變得沒有那麼直覺。在台灣第一個施行的例子——自然谷中,委託人將一塊土地委託給社團法人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管理,目標是保存原有生態環境,而受益人則是所有可以共享到環境品質提升的大眾。
大致了解他的機制後,我們可以細部去談當中可能會遇到的一些狀況或問題。
以往面對環境保護,最常見的還是捐贈,比如捐款、捐獻自己的勞力⋯⋯不過,越來越多人關心自己的捐款是否用在刀口上,是否用在自己在意的事情上。因此,即便收受捐款的基金會在年末都會提供明細給捐款人,但信託可以更直接的指定對方將財產耗費在自己最在意的事情上。
來講解的專員特別說,雖然單位理所當然希望大家盡量用捐贈的,畢竟這樣會有最高的自由度,但是引進這樣雙方都可以更有共識的作法,相信會得到雙贏的結果。
一般的信託跟金錢有關,因此銀行作為這方面的專家,多半可以經手財務方面的託管。然而,銀行卻不會是環境保育的專家,於他們而言,環境信託是相當棘手的任務,因此環境信託在臺灣尚不盛行,也沒有具體的法規可以管理。
在自然谷的例子中,委託人是交由專業的環境保護基金會進行,並在雙方對理念有共識的狀況下簽約。然而,因為環境信託沒有具體法規,因此在跑流程上也常遇到窒礙難行的情境需要排解。為此,基金會也是付出很多心力在推動修法。
承襲上面的討論,環境信託在台灣仍然是相當新穎的觀念,還沒有建立適宜法律,當今的信託法也有些難以符合需求的部分。比如在受益人方面,環境保育一般而言沒有特定的受益對象,但在公務機關很難核可受益人是「所有人」。
人們逐漸願意擁抱山林與生態,作為行動與業務依歸的法律,也需要與時俱進。在信託法的建立底下,我想無論是手握專業知識,在山林間穿梭努力的人;抑或是不在其中卻願意盡自己努力的人,都可以在環境信託的制度下共同完善棲地保護的大業。而要推動法律的修正,首先需要的就是更多人的了解,因此希望對這片土地有愛的人們,都可以針對這個議題提出想法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