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0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或有存款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得開啟被繼承人之保管箱或提取被繼承人之存款時,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
(一)派員會同開啟保管箱申請書。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須有記載死亡日期)。
(三)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只需申請的那個人之戶籍謄本即可)。
(四)繼承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只需申請的那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即可)。
被繼承人甲君在A銀行租有一個保管箱,繼承人乙君在申報遺產稅前,應填寫「派員會同開啟保管箱申請書」送交甲君生前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後,雙方約定時間至A銀行會同開啟保管箱點驗、登記後,由國稅局人員開立保管箱清冊,一聯交予乙君,以憑申報甲君遺產稅,保管箱內物品准由繼承人領回。
(一)管轄國稅局: 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
(二)將「派員會同開啟保管箱申請書」及相關證件送交管轄國稅局後,國稅局會先以電話聯絡申請人約定會同開啟保險箱的日期及時間。
(三)國稅局人員會同開啟保管箱時,於現場開立保管箱清冊,一聯交給申請人,並以此清冊內容申報遺產稅。
(四)珠寶應由銀樓珠寶行估價,並開立估價證明書(最好詢問國稅局審查人員)。
(五)黃金、純金飾應該當場秤重,記載於保管箱清冊。
(六)黃金、純金飾之估價可以用台灣銀行網站的歷史黃金牌價資料作為參考。
(一)由於金融遺產清冊會列出被繼承人承租的保險箱資料,在審查遺產稅時,國稅局有可能會主動要求繼承人會同開啟被繼承人承租之保管箱。
(二)金融機構在被通報被繼承人死亡後,會強制要求繼承人一定要會同國稅局人員才能開啟被繼承人承租之保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