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系列1:誰有繼承權?「應繼分」與「特留分」是什麼?律師教你「繼承比例」如何計算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想瞭解誰對你的財產有繼承權,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常聽到的「應繼分」、「特留分」、「代位繼承」又是什麼意思?繼承人間的繼承比例到底怎麼算?看完這篇文章你就可以獲得這些答案。


自邱律師執業以來,常常有當事人詢問關於遺產繼承、財產分配及特留分的相關問題,想要瞭解的無外乎是「我的財產會由誰繼承?」、「應繼分、特留分是什麼?」、「我可以把財產留給孫子嗎?孫子有繼承權嗎?」、「我可以把財產只留給其中一位子女或只留給特定人嗎?」、「我可以不要把遺產留給子女、配偶或是其他繼承人嗎?」、「是不是有特留分規定,所以我的財產每個子女都一定分的到?」、「我是不是可以用遺囑讓子女分不到財產?」等類似問題。所以邱律師為此將撰寫一系列的遺產繼承相關文章,來解答各位常有的疑問及想瞭解的議題,而想要知道這些問題的答案,就要先從民法上關於「繼承」、「應繼分」及「特留分」的規定說起,這篇文章會先帶你瞭解「誰有繼承權」、「應繼分」、「特留分」等民法繼承相關規定,再進一步解答大家常有的疑問

一、誰有繼承權?

  • 首先,配偶有繼承權,所以如果被繼承人(過世的人)的配偶還存活,其為當然的法定繼承人。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 其次,如果過世的人有子女,「子女」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由子女繼承遺產;如無子女,則由第二順位的繼承人即「父母」繼承;如父母亦已過世,則由第三順位的繼承人即「兄弟姊妹」繼承;如亦無兄弟姊妹,則由第四順位的繼承人即「祖父母」繼承。也就是說,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都可能是繼承人;但如果前順位的人還在,就輪不到後順位的繼承人繼承,例如:第一順位的子女還在,就輪不到第二順位的父母繼承。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 最後,看上面規定可以知道,有可能繼承遺產的人只有配偶與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所以有些當事人詢問自己的姪子、姪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或姑姑、伯父、阿姨、舅舅等親戚能不能繼承遺產,答案都是「不能」,因為這些人都不是法律規定之繼承人,如果要讓這些人取得遺產,只能透過生前處分(贈與等)、遺囑等方式為之。

二、孫子女有繼承權嗎?代位繼承是什麼?

關於誰可以繼承遺產,大家常常還會有一些疑問,就是孫子女可以繼承嗎?而「代位繼承」又是什麼?誰可以代位繼承?子女的配偶也可以代位繼承嗎?

所謂「代位繼承」就是上開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規定於民法第1145條)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以下用例子來跟各位說明。

  1. 如果被繼承人(過世的人)有子女,且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的子女尚存且無喪失繼承權之情形時,就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舉例來說,A有一子B,B有一女C。如果A死亡時,B尚存活,依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規定,就由子B繼承,孫女C並無繼承權
  2. 如果被繼承人(過世的人)有子女,但該子女於被繼承人過世前就已過世或喪失繼承權,此時就有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的問題。舉例來說,A有一子B,B有一女C。如果子B比A還早死,A死亡時,就由孫女C代位(B)繼承,成為A之法定繼承人
  3. 承2.,如果被繼承人(過世的人)之父D尚存,因已由屬於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女C代位繼承,第二順位之父D亦無繼承權。
  4. 承2.,如果被繼承人(過世的人)之子B,有一配偶B1,B1亦無從代位繼承,因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才可以代位繼承,配偶並不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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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繼承人間之分配比例為何?看「應繼分」規定

瞭解誰是繼承人之後,我們進一步要瞭解的是繼承人之間要怎麼分配遺產呢?分配比例為何?我們先來看下面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 1141 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看完上面的規定可以知道,如果同一順位之繼承人間(例如:子女之間),是按人數平均繼承;如果繼承人是與配偶一起繼承時,則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視不同順位之繼承人來決定應繼分(分配)比例。

  • 這裡常常會聽到一個說法,「配偶可以分二次,因為配偶還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這個說法並不是很精確,因為須配偶一方過世時,存活配偶確實對死亡配偶有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存在(是否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會再另外撰寫文章說明),這個說法才有成立的可能。

舉例來說:A、B為夫妻,育有一男C、一女D,A的父母親為E、F,A的弟弟為G。

例1:如果A死亡時,B、C、D尚存,即由配偶B與第一順位繼承人C、D繼承,而因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尚存,E、F、G即無繼承權。應繼分比例,依民法第1144條第一款,配偶B與他繼承人C、D均分,B、C、D之應繼分為各3分之1。

例2:如果A死亡時,並無子女,B、E、F尚存,即由配偶B與第二順位繼承人E、F繼承,弟弟G因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尚存,故無繼承權。應繼分比例,依民法第1144條第二款,配偶B應繼分為2分之1,E、F則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均分剩餘2分之1,結果為B 1/2、E1/4、F1/4。

例3:如果A死亡時,配偶及子女均已先過世,但子C留有一兒C1,C1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而由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尚存,E、F、G即無繼承權,遺產即由C1單獨繼承。

例4:如果A死亡時,配偶B尚存、子女C、D、父母E、F均已先過世,子女C、D亦無小孩,則由第三順位之繼承人即A之弟弟G與配偶B繼承遺產,應繼分為各2分之1。

四、「特留分」,遺產規劃的限制、繼承人的最低保障

在被繼承人(過世的人)生前未對於名下財產有任何規劃,亦無以遺囑指定名下財產的分配方式,被繼承人(過世的人)就會依照前面介紹民法關於遺產繼承、應繼分的相關規定來分配遺產。

而來找邱律師諮詢的人,最常問的是:那我可以在作財產規劃,把我的財產或遺產留給我想留的人嗎?答案是原則可以,但可以進一步分成二種情形說明:

  • 第一種情形,被繼承人在生前當然可以自由處分名下之財產,例如將名下財產贈與給兒子,這並不會受到限制。但大家往往不想這樣做的原因無外乎是考量:「不想負擔贈與稅」、「怕財產先贈與給子女,子女就不扶養」等因素。
  • 第二種情形,被繼承人不打算在生前就處分名下財產,但又希望在過世後,將遺產只留給其中一位子女或特定人,這樣是否可行?原則可以,因為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這裡有個限制就是須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才可以為之。

所以先瞭解「特留分」的規定就很重要,對於被繼承人而言,特留分規定是被繼承人作遺產規劃的限制,其可避免作出一份違反特留分規定的遺囑,同時也可避免繼承人們因特留分爭議而興訟(遺囑的作成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可參閱什麼是遺囑?如何立遺囑才有效力?相關作法及注意事項,律師一次教給你!);對於「沒被分配遺產」或是「分配遺產低於特留分」的繼承人而言,民法第1123條關於特留分之規定則是其繼承權最低保障,其可行使民法第1125條扣減權,也就是要求至少要分到特留分比例的遺產。

民法第11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3分之1。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3分之1。

參考上面的例子:A、B為夫妻,育有一男C、一女D,E、F為A的父母親,G為A之弟弟。

例1:如果A死亡時,B、C、D尚存,原本應由配偶B與第一順位繼承人C、D繼承,B、C、D之應繼分為各3分之1。但如果A留有遺囑指定所有遺產由配偶B繼承,將侵害C、D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C、D尚可主張應繼分1/3的1/2,也就是特留分1/6。反之,如遺囑是指定所有遺產由C、D繼承,侵害配偶B的特留分,B可主張應繼分1/3的1/2,也就是特留分1/6。

例2:如果A死亡時,子女C、D、父母E、F均已先過世,子女C、D亦無小孩,原本應由A之弟弟G與配偶B繼承遺產,應繼分為1/2。但如A以遺囑指定所有遺產由配偶B繼承,因侵害弟弟G之特留分,B可主張應繼分1/2的1/3,也就是特留分1/6。


以上是遺產繼承系列第1篇文章,介紹「繼承」、「應繼分」、「特留分」及「代位繼承」等相關問題與法律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有其他遺產繼承相關問題,歡迎瀏覽其他遺產繼承系列文章什麼是遺囑?如何立遺囑才有效力?相關作法及注意事項,律師一次教給你!或加入邱亮律師的Line官方帳號諮詢https://lin.ee/ZtXGj3a


*重要提醒:本文內容是依據撰擬時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所完成,法律及實務見解均有變動之可能,故本文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個案特定情形仍建議諮詢專業人士,就您遇到的問題及個案情形尋求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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