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56條(離婚之效力(二):損害賠償)(19.12.26制定公布)
Ⅰ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Ⅱ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Ⅲ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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