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一款 通則(§1004~101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14條(刪除)(91.06.26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已無特有財產,僅約定之共同財產制仍訂有特有財產。但為保護交易安全,避免約定特有財產認定不易而影響第三人之權益,亦免夫妻任意約定特有財產致影響共同財產之範圍,爰刪除本條規定。
【原條文】(約定特有財產)(19.12.26制定公布)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以一定之財產為特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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