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08條之1(夫妻財產制外其他約定之準用)(91.06.26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民法第1008條之1(夫妻財產制外其他約定之準用)(91.06.26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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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一款 通則(§1004~1015)

立法沿革︰

74.06.03增訂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08條之1(夫妻財產制外其他約定之準用)(91.06.26修正公布)

前二條之規定,於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約定準用之。

理由:

一、原條文第1006條之規定業已刪除,故本條配合修正為「前『二』條之規定…」 。二、至於本條所謂「其他約定」,係指第1032條、第1040條第2項等規定。

【原條文】(夫妻財產制外其他約定之準用)(74.06.03增訂公布)

前三條之規定,於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約定準用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以外其他有關夫妻財產之約定,例如第1014條規定之約定特有財產及第1018條規定之聯合財產約定由妻管理等,關係於當事人之權益至鉅,其訂立、變更或廢止,亦應以書面為之。當事人如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時,亦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又為保護交易之安全,亦應以登記為對抗第三人之要件。爰增設本條,使準用第1006條至第1008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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