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生老病死、月有陰晴圓缺。人總有走完一生之日,自古以來人都希望財留子孫,除非身無分文家徒四壁,否則克勤克儉、勤奮節儉、辛苦一生,無不就是為了累績財富,留些財富、房產給子孫後代。
由於社會變遷等種種因素,導致今日的子孫(繼承人)常為爭奪家產而引發家庭(家族)紛爭。現今法律規定:人一經離世,就必須在限期內完成遺產的繼承登記。所以當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就成為繼承人所要面對處理之事了。反之、如未於期限內完成相關程序,依法將會受罰。
再者,當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刻起,繼承人就馬上取得財產的繼承權利,但要處分所繼承的財產,就必須完成法律所訂之之程序後,始可處分所繼承的財產,否則有權利,並不代表可以處分(如出售、分割…),當然相對的就被繼承人之義務也會隨之承接。
就「繼承」而言概略可分為一般繼承及公同共有繼承。所謂繼承是指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後按每人應得部分均分之謂,辦理時需由全體繼承人出具相關文件辦理。而公同共有繼承;指全體繼承人未達協議結果或繼承人依協議結果有所保留為公同有,不分彼此,辦理時僅需由繼承人其中一人出具相關文件辦理既可。
舉例說明:有一位被繼承人,遺留房屋一棟,現金100萬,繼承人有原配偶及其子女2男2女共四人。母親及子女四人,每人均分各取得1/5,這就是繼承。如母親不分配(未辦拋棄繼承),希望由四人繼承。但四人仍未協調好,於是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此時遺產仍是5人都擁有權利,只能等日後再依協議辦理登記。換言之,繼承就是對於遺產各繼承人已協調好,各自繼承應繼承的部分;而公同共有繼承,則是對於遺產之繼承,各繼承人尚未協調好,但受限於法律規定須在一定時限內完成繼承,所以就先辦理公有共同繼承(所有繼承人先將遺產繼承下來),日後再區分各自應繼承的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