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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沒有人繼承的遺產,法律上會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當遺產沒有繼承人、抑或所有繼承人皆拋棄繼承,導致沒有人可以協助處理遺產後續事宜,此時,應該要怎麼辦呢?
一、選任遺產管理人
(1)誰有權可以選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第1177條(親屬會議選定)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民法第1178條(由法院選任)
第2項: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當遺產沒有繼承人時,首先可以先選任遺產管理人,讓其協助處理後續的遺產事宜,依照民法第1177條、民法第1178條規定,可由親屬會議選任,亦或是可由利害關係人(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受遺贈人、稅捐機關等受有遺產利益之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選任。
(2)遺產管理人的工作有哪些?
民法第1179條(主要職務事項)
第1項: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第2項: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民法第1180條
遺產管理人,因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或說明遺產之狀況。
民法第1181條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依照民法第1178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必須在3個月內編制好遺產清冊,協助保存與管理遺產,並向法院聲請對債權人及繼承人的公示催告,釐清被繼承人的債務情況,以利於進行後續的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的程序。
而當被繼承人親屬、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想了解遺產的狀況時,遺產管理人也有報告與說明的義務,當有順利找到繼承人時,遺產管理人有交付遺產予繼承人的義務。
二、找繼承人:公示催告「繼承人之搜索」
民法第1178條
第1項: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第2項: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當親屬會議選定完遺產管理人,並依法報明法院時,法院會啟動公示催告程序,發出公告以尋找繼承人;而如果是由法院自行選任遺產管理人時,法院就會在選任時,同時踐行完公示催告程序,並訂出六個月以上的期限,命尋找到的繼承人必須於期限內依法繼承。
三、找債權人:公示催告「債權」及「遺贈」之聲明
民法第1179條(節錄)
第1項: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在公示催告「繼承人之搜索」之外,法院也會進行「債權」及「遺贈」之聲明的催告,在一年以上的期間內,讓債權人盡速表明債權、受遺贈人表明是否接受遺贈,協助釐清被繼承人的債務狀況。
四、沒人承認的話,就是國庫所有
民法第1185條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當民法第1178條的繼承人搜索期限、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催告清償債權期限皆屆滿,同時也交付完遺贈物後,依然沒有人承認繼承時,賸餘財產就會歸於國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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