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詢問,他的父/母親欠很多債務,可不可以現在就拋棄繼承?
答案是不行。
拋棄繼承是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
所以如果沒有繼承的發生,是無法辦理拋棄繼承的
雖然對家人的債務感到憂心,
但繼承尚未發生,沒有預先拋棄繼承的可能。
家人過世留下大筆債務該怎麼辦
當家人過世後,如果遺留下大筆債務,在正常的情況下,大部分的人會選擇「拋棄繼承」來避免承擔這些負債。
1、 拋棄繼承是什麼?根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簡單來說,「拋棄繼承」定義就是拋棄往生者留下的所有財產、保險給付、債權與債務,確定放棄繼承後,要在知悉繼承時的3個月內向辦理拋棄繼承法院提出聲請。
2.依往生者死亡時之戶籍所在地判斷何法院有管轄權;依繼承體系表判斷繼承權從何順位開始、聲請人為何順位之繼承人、以及聲請人拋棄後應為繼承人之順位。
繼承人非本國國籍之人(無臺灣之國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前段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而我國民法第 1138 條對於繼承人之順位僅依親屬關係定之,並不論繼承人之國籍,故繼承人若非本國國籍之人(無臺灣之國籍),對於具本國國籍之往生者,仍依我國民法 第 1138 條定其繼承順位(大陸地區人民對臺灣地區人民之繼承依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及第 67 條另訂之;外國人對於特定遺產可 否為繼承,則依本國法定之,如土地法第 17 條),若其需辦理拋棄繼承,要在知悉繼承時的3個月內向辦理拋棄繼承法院提出聲請即可。
如果辦理拋棄繼承期限過了,將以限定繼承處理,到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保護自身權益。
3.填寫民事聲明拋棄繼承狀的方式,如有通知後順位繼承人之情形,由聲請人擇一為之、繳納聲請費 1000 元(或 1000 元之郵政匯票,受款人為管轄法院),將狀紙及應附資料一併郵寄或送至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後,如需補費、補件、聲請准許或駁回,承辦股均會公文掛 號通知各聲請人,聲請人如收到拋棄繼承准予核備函即表示聲請已經核准, 本件程序終結。
取得辦理拋棄繼承應提供之資料:
1 印鑑證明:滿 7 歲之聲請人,如聲請人未滿 18 歲另應有法定代理人(父母皆 須有)或監護人之印鑑證明;受拋棄繼承通知之人如以本狀第六 頁收據蓋印鑑證明章表明已收受,亦須提供。
2 印鑑證明章:印鑑證明章如在本狀第三頁已蓋印完畢,可供法院核對之狀況 下,則可不必攜章至本院(請聲請人自行判斷蓋印是否清楚)。 附註:具臺灣國籍,但在國外之國民,可向所在處之我國駐外辦事處(或大使 館)辦理對在臺親人為拋棄繼承之認證,或委託在臺親人辦理印鑑登記 之認證。 不具臺灣國籍,但在臺灣之人,建議持身分證明(如外國護照、居留證 等)影本,並向所在地法院之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拋棄繼承簽名 台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書狀 家事 1 之認證以代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不具臺灣國籍,且不在臺灣之人,建議持身分證明(如外國護照、居留 證等)影本,並向所在地之臺灣駐外辦事處或相當機構辦理拋棄繼承簽 名之認證以代戶籍謄本及印鑑。
3 戶籍謄本:死者配偶(死者死亡時仍與其有婚姻關係之人;已往生者亦需 要)、聲請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有監護權之人)、同繼承 順位未拋棄之人、第一繼承順位已先死者及其子女,或同繼承順 位均拋棄而下一繼承順位之人(已往生者亦需要,如下一順位繼 承人均已往生,則下下順位之繼承人亦需要,比如第一順位均拋 棄,第二順位均往生,則要提供第三順位繼承人之戶謄)均需提 供一份,該些人員有同戶籍者可提供全戶一份。 4 存證信函:通知同順位尚未辦理拋棄,或下一順位因自己拋棄後而有繼承權 之人(如聲請人為該順位最後一位辦理,或該順位繼承人全部一 起辦理之情形),如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有繼承權之人一同辦理 拋棄,則毋須通知範例為本狀第八頁,需至郵局買存證信函信紙 填寫,2 份加上需通知人數之份數後至郵局寄送,郵局會退已蓋 郵戳之一份正本和一份影本,影本須和拋棄繼承聲請狀一併送至 法院;通知亦可以本狀第六頁及第七頁之方式通知。 ○5 媽媽手冊:聲請人如為胎兒,應附上媽媽手冊封面、第一次產檢、最新產檢 等文件之影本。 ○6 聲請費用:1000 元(或 1000 元之郵政匯票,受款人為管轄法院)。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參考司法院網站範例,並在聲請書最後(具狀人姓名旁邊)蓋上印鑑章,如下圖所示位置。
拋棄通知書收據:可以存證信函,或雙掛號回執作為收據,證明已通知因為自己拋棄繼承的下一順位繼承人。
繼承有順序,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有效
,沒有辦理的人還是會繼承債務喔,如果要放棄繼承,除了配偶拋棄繼承,請記得通知全部繼承人。
拋棄繼承雖然表示放棄繼承所有財產、債權與債務,但不代表放棄全部權利喔!
辦理拋棄繼承仍有一些權利,繼承者仍可多加留意: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遺屬補償金請求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7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的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勞動基準法第59條)
一旦拋棄繼承成立了,
繼承人就可以放棄所有往生親人留下的財產、債權與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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