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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隨意找見證人代筆遺囑,一不小心遺囑可能無效!」的問題!其實撰寫遺囑的注意事項,我們之前透過
「遺囑怎麼寫才有效?關於民法的5種遺囑!」等文章,向大家有過初步的介紹,希望讀者能將「遺囑要式性」這句話放在心裡!記得在撰寫遺囑時,多加留心我們所提醒的法律要件,以免寫出無效的遺囑!
而以下,將會著重在討論『代筆遺囑』的部分,因為,代筆遺囑涉及的行為甚多!所以我們會介紹一些實際案例,讓大家更清楚,所謂代筆遺囑具體應該如何撰寫,以及相關的避免事項喔!
一、法律是怎麼規定代筆遺囑的撰寫方式:
民法第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主要規定在民法第1194條,雖然只有短短一個條文,但是當中涉及到眾多「指定、見證(人)、口述、筆記、宣讀、講解、認可、記名、簽名、指印」的行為,而基於遺囑的法定要式規定,上面的行為各自都有細節需要留心!「每一個」都不能馬虎!否則遺囑可能即會無效。
甚至,有法院見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認為,代筆遺囑的各行為,
必須要逐一按照法條的順序來完成,才會構成完整的遺囑效力!因此,代筆遺囑實際上也是不容易撰寫的一種遺囑形式!如果看完本篇文章,還是感覺不安的話,建議尋求其他遺囑形式,或請專業人士的協助喔!
二、詳細討論代筆遺囑的行為要件:
(1)指定:立遺囑人「明知、有意、主動」指定
這裡的指定,必須要是透過立遺囑人,在
具有立遺囑真意的狀況下,刻意為之的「明知、有意、主動」指定行為,
不得僅是被動接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無聲同意等,否則法院可能會認定,該指定並無從體現出立遺囑人的真意,而讓遺囑無效。
(2)口述:立遺囑人「主動、有意、清晰」口述
這裡的口述,必須是透過立遺囑人,親自說出心中立遺囑的想法,且應具有確立遺囑真意的效果,也就是,立遺囑人說出的內容,必須清楚明確,得以具體遺囑的內容才行!並不能透過公證人代為講述、文件繕寫、電腦打字等方式來取代。
(3)筆記:見證人「按立遺囑人口述整理註記」抄寫
這裡的筆記,必須是見證人依照立遺囑人真意,所為的整理註記行為,也就是說,見證人只是一個紀錄的媒介,幫助立遺囑人完成立遺囑行為,而不得介入形成遺囑內容的行為,因此,見證人並沒有藉由筆記,自行繕寫遺囑的空間。
(4)指印:僅在立遺囑人「不能簽名」的「替代方案」
這裡的指印,在立遺囑人可以簽名時,是不能使用的,因此原則上,代筆遺囑要讓可以簽名的遺囑人簽名才行,否則該遺囑可能會無效!也就是說,有指印的代筆遺囑,其實是表明該立遺囑人,當下是沒有辦法簽名的。
(5)遺囑能力:須具備行為能力
這裡的遺囑行為能力,是指立遺囑人需要明白立遺囑行為的意思,且有辦法辨識立完遺囑後的法律效果!實務上,有以「失智症」來否定遺囑能裡的案例,讓患有失智症的立遺囑人,無從立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因此,確實可以多加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