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遇客戶問:對方欠我錢沒還,我可以假扣押他的財產嗎?我總回:要讓法院假扣押是件不容易的事情。不過,幾年前有朋友的朋友問我:我和我老公離婚後,他好像不打算付錢在脫產,怎麼辦?我則回:可以試看看假扣押。
為什麼兩者回答不同?在於聲請假扣押的關鍵。
一、聲請假扣押的關鍵
能不能扣押對方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與法院見解,關鍵在於:債權人釋明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什麼是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具體情況為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18號裁定很貼心舉了幾個情況:
- 債務人浪費財產
- 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
- 移往遠地或逃匿無蹤
- 隱匿財產
- 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等。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63號裁定。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9號裁定。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18號裁定。
-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聲抗更二字第5號裁定。
-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抗字第75號裁定。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30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