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隨堂P2

更新於 2024/10/28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刑法隨堂P2, 刑法之功能與罪行法定。

(一)刑法重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法益(重要的社會生活利益),而非補償被害人。

(二)罪行法定原則是刑法之根本:

1.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2.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皆要明確。

(三)禁止類推適用(但有利於行為人不在此限);

例如,刑法第27條的「中止犯」,雖然是規定「已著手」的情形,但如果是「預備階段」就中止的部分,也可以類推適用。

(四)禁止溯及既往;但根據第二條第一項有利於行為人,以及同條第二項「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保護管束、驅逐出境),不在此限。

(五)刑法之解釋方法:(各有好處跟盲區)

1.文義解釋:直接看字面上的意思,如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字面意思腳踏車就不包含其中。

2.歷史解釋:從立法的沿革來觀察法條的用意,如315條之1,竊視竊聽竊錄罪,「工具或設備」的意思,從1999年增訂時的立法理由可推論,要有「能延展人的感知」,比如望遠鏡、電子、光學設備等;單純的拿椅子墊腳偷看則非當初定義之範圍。

3.目的解釋:例如,私下偷拿自己的100$換他人包包的兩個50$,依照文義上似乎成立竊盜罪,但並不符合其法律規範之目的(立法者想要保護財產的意旨)(財產沒損失)。

4.體系解釋:例如,單純看第293條的「遺棄」,會以為是消極的不作為;但對照第294條,整個體系可以得出所謂「見死不救」並非構成遺棄罪,而是需要「積極作為」方能構成。

5.合憲性解釋: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抵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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