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隨堂P3

刑法隨堂P3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P3

(一)因為五十多年前我國「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的歷史背景,對於公務員涉貪比起一般人的刑責,高到可以說是世界罕見。

(二)而所謂「公務員」的定義就很重要了,依照刑法第10條第二項可分為:

1.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a.k.a.公權力)。(這種最常見)

2.授權公務員: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ex,警察替代役、教授擔任政府環評委員)

3.委託公務員:受1.提及機關委託而有權限之「公共事務者」。(ex,受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的汽車修理業者)

(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45號判決認為,公立醫院裡的「藥委會委員」,「非政府採購法所定之承辦或監辦採購之人員」(還要經過出納);所以醫師收了藥商的錢固有不當,但難認為公務員且有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

(四)刑法之效力:

1.人之效力範圍:屬地原則;

例外:憲法52、立委議員言論免責、外國元首及其同行家屬、隨從,與外國使節。

2.時之效力範圍:

(1)「法律變更」:變動國家刑罰權範圍之法律更動;實務上認為空白刑法之補充規範變更不算。(比如管制口罩變管制雞蛋)

(2)刑法第二條「從舊從輕原則」:

a.行為時法律規定有罪,裁判時法律規定無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四款。

b.判決後,法律把刑責改輕,沒有本條的適用(第2條第三項)

3.地之效力範圍:

a.領域=真實(領土、空、海)&想像領域(我國籍船艦、航空器,實務認為我國駐外使館也算)

b.依刑法第四條,只要犯罪行為或結果其中一個在我國領域,便為所謂「隔地犯」。

c.即使在國外,我國公務員犯特定罪,以及我國人民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仍適用我國刑法罰之。

d.保護原則:除了刑法第八條保護人民以外;

為保護國家、社會,在國外犯內亂、外患、妨害公務、偽造貨幣&有價證券&文書罪,適用我國刑法。

e.世界原則:在國外犯公共危險、毒品(不含施用、持有)、妨害自由、海盜罪,這些幾乎所有國家都認為嚴重的罪,適用我國刑法。

avatar-img
張哲偉的沙龍
3會員
20內容數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張哲偉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P3,社團/財團法人 (一)可以把它們想像成「簡單版的公司」,ex,社團法人=各種協會、財團法人=各種基金會。(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還有另外公司法或其他特別法的規定。) (二)社團法人可以做公益或營利,財團法人只能做公益;但兩者牽涉到公益都需要「主管機關之許可」(民46、59)。 (三)法人如果
(一)有明確用文字規範的法律稱為成文法; 不成文法則包含: 1.習慣法:社會成員反覆慣行而漸次形成「確信」之不成文規範;ex.釋字400號公用地役(白話文,你土地上某條路被老百姓們來來去去好幾個世代了,從前你的祖宗們也都沒人主張要排除,自然而然符合習慣法的要件了) 2.判決先例:過去的判例、決
P2. 第2 Part (一)權利主體=法律保護之對象(如,人),權利客體=受主體支配之對象(如,車子、房子等) (二)人格權: 1.包含人的身體、健康、自由、名譽、信用、隱私、貞操等。 2.是維護人性尊嚴,貫徹人的存在價值,所必要的權利。 (三)種類: 1.特別人格權:法有明文規定(如
P3,社團/財團法人 (一)可以把它們想像成「簡單版的公司」,ex,社團法人=各種協會、財團法人=各種基金會。(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還有另外公司法或其他特別法的規定。) (二)社團法人可以做公益或營利,財團法人只能做公益;但兩者牽涉到公益都需要「主管機關之許可」(民46、59)。 (三)法人如果
(一)有明確用文字規範的法律稱為成文法; 不成文法則包含: 1.習慣法:社會成員反覆慣行而漸次形成「確信」之不成文規範;ex.釋字400號公用地役(白話文,你土地上某條路被老百姓們來來去去好幾個世代了,從前你的祖宗們也都沒人主張要排除,自然而然符合習慣法的要件了) 2.判決先例:過去的判例、決
P2. 第2 Part (一)權利主體=法律保護之對象(如,人),權利客體=受主體支配之對象(如,車子、房子等) (二)人格權: 1.包含人的身體、健康、自由、名譽、信用、隱私、貞操等。 2.是維護人性尊嚴,貫徹人的存在價值,所必要的權利。 (三)種類: 1.特別人格權:法有明文規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