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隨堂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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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明確用文字規範的法律稱為成文法;

不成文法則包含:

1.習慣法:社會成員反覆慣行而漸次形成「確信」之不成文規範;ex.釋字400號公用地役(白話文,你土地上某條路被老百姓們來來去去好幾個世代了,從前你的祖宗們也都沒人主張要排除,自然而然符合習慣法的要件了)

2.判決先例:過去的判例、決議,與現在的大法庭

3.一般法律原則:規則(若你怎樣,就會怎樣)&原則(盡力作要求而已,ex,行政程序法第五條)

(二)不成文法的第一個戰場,原則(未完待續)

1.明確性原則:

(1)釋字432號表示:「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依其文義及該法之立法目的解釋,苟(如果)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期」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明確性原則相違。」;(言下之意違反框框內則相違。)

(2)後來延伸,釋字767號在患者要求藥害救濟案中則強調「明確性原則」若有告知「義務人」(醫師)「告知」(患者)而能「使其明白」(藥物副作用等),就有使其達到合理程度之預見,而符合明確性原則。

(3)釋字545號則在醫師怎麼叫「不當行為」一案中表示:「該抽象涵義尚得於個案中透過適當組成之機構(ex.醫師公會)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皆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亦無不合。」(白話文,醫師公會都知道大概什麼不正當了,你這位醫師怎麼會不知道。)

2.明確性原則從嚴/從寬解釋:

(1)釋字636號(檢肅流氓條例)中得知,法規範對於人民權益影響越大,明確性程度亦需提高,從嚴解釋。(ex.清楚定義所謂「流氓」的定義)

(2)透過釋字432號與690號,法規範對象與領域涉及專業,立法者難事先詳盡設計文字者,從寬解釋。(ex.SARS時期將和平醫院醫護人員召回隔離,對於所謂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所定「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在內,因為涉及醫療、衛生等專業,因此從寬解釋。

Part 2.
P2,第二回

(一)平等原則:等著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ex,憲法第七條給予人民的基本權;釋字748號同性婚姻的權利。

(二)判斷有無違反平等原則之步驟

1.有無差別待遇(ex,男生警察不能留長頭髮,留的會被懲處)

2.可資比較性(ex,男警察,大家偏偏都是警察)

3.手段能否滿足制度之目的(ex,不讓男警留長髮之制度目的是為維護專業形象,但頭髮長度會決定專業嗎?頭髮越短專業技能越強?)

(三)禁止不法之平等:基於法律優位原則,你不行說那個誰沒被罰所以我也不要被罰才平等。

(四)平等原則操作後其中一個結果,「行政自我拘束」:行政機關針對特定事務間曾作成決定,依平等原則,未來相同情形下不得為相反行為。(ex,以前是要符合某些要件的違章建築才拆除,不行現在不管37二十一都拆掉)

(五)行政自我拘束之「例外」:

1.抵觸母法

2.相較之下不夠周全

3.違法

則可以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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