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竹市警察局可謂多事之秋,近期某位女律師因領取遺失的律師證,新竹市警方因對於內部「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規定」不夠瞭解,不知道領取遺失物只要「簽名、蓋章或捺指印」證明確實為失主即可領取,卻硬是要求遺失證件的女律師捺指印,經該名女律師上網公審後,新竹市警察局才公開道歉。
然而近期又發生,律師配同詐欺被害人到警局製作筆錄,最後卻被警察趕跑的情況,究竟被害人報案是否可以請律師?又有哪些情況下律師不能陪同,讓法洛威來告訴你!
前述新聞詐欺案件的告訴人(即詐欺案件被害人),不論是在司法警察、地檢署或法院等地點,只要案件仍處於偵查或審判階段,都可以聘請代理人協助處理案件,法條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271條之1。請注意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案件中的告訴人可以委任代理人處理案件,同時委任代理人時,應該要提出委任狀才合乎規定。
前述律師被趕出來的理由,是因為新竹市警方宣稱律師沒有提出委任狀,才會被刁難,這名律師執業經驗明顯不足,因為有經驗的律師都會在公事包中,隨行攜帶委任狀,這樣才能隨時接受委任,讓自己荷包滿滿。
刑事案件的被告、告訴人都可以請律師到場協助,但唯獨證人,刑事訴訟法未賦予證人聘請律師配合接受詢問。倘若因此若被司法單位通知要做當證人,如果內心真的感到不安,可以先向律師請教作證的應注意事項,而不論是在警方或地檢署,倘若如果筆錄中被證人轉被告身分,也可以隨時聘請律師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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