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返回本節對「之」字的分析。前文討論了「之」字的代名詞用法,下文將分析「之」字的助詞用法。
作為助詞,「之」字的用法繁雜,下選兩例,作為討論的焦點﹕
我們先看第一個用法。
[現代漢語翻譯﹕這 (監殺謗者) 是堵截民意。對應民意比對應河川尤為要緊。河川一旦崩潰,傷人必多,民意亦是如此。因此對應河川的方法是疏導,對應民意的方法是宣泄。]
「是障之也」中的「是」字和「之」字都屬指代詞,前者指 (被所謂的史學家貶稱為「厲王」的) 周王姬胡實施的政策,後者指人民表達意見的行為﹔因此「是障之也」就是說姬胡的政策只不過是堵截人民表達意見的渠道吧了。
第一個「之」字的用法與上文的分析無異,這裡的焦點在第二個「之」字的用法。
關於這個「之」字的語構功能,大概可以有三個觀點。
我們按序將這三個觀點列出如下﹕
讀者可能已經留意到,上述的三個觀點其實是對等的。第一個觀點同時取兩個 n 為論元﹔第二個觀點先取作為後項的 n 為論元,再取作為前項的 n 為論元﹔第三個觀點先取作為前項的 n 為論元,再取作為後項的 n 為論元。三者的最後返回值都是 n。
換句話說,在上述三個觀點中,「之」字的三個語構型是所謂的對等型。
這是自然語言的一個特徵。
加拿大麥基爾大學 (McGill University) 的數學家蘭姆貝克很早便提出了這個觀察,但他那時的分析對象是英語的及物動詞。比如有「John likes Jane」這樣的一個句子,屬英語中常用的一個結構,可以有兩種解析﹕[Lambek 1958, 157]
2.6.7 和 2.6.8 的分別純粹是執行程序的先後問題,推導到最後還是會得出一個 s,因此 (n\s)/n 和 n\(s/n) 是對等型。
從語法的觀點看,動詞雖可有及物和不及物的區分,在語構上它們卻不應有本質上的差異﹔這是我們的語言直覺。97
就邏輯語法而言,及物動詞只不過是一個需要追加受詞的動詞﹔換言之,我們也可以說,不及物動詞只不過是一個無需受詞的動詞。正是這個邏輯觀點,更能證實我們的語言直覺,並且使我們對 (英語中的) 動詞有一個更統一的了解。
按照這個分析,蘭姆貝克提出了下面的一條規則 —— 對等型﹕
其中的「⇆」是一個對等符,表示左右兩邊的語構型為對等型 (equivalent types)。
由於兩者對等,操作時可以省略括號,而有﹕
__________
97 不是術語,與喬姆斯基的「linguistic intuition」或「linguistic competence」無關。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