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置許可
此階段主要是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設置許可,確認機構設置符合建築、消防、環保、及服務標準要求。
二、開業申請
在設置許可核發後,再進行開業申請,辦理開業執照,使機構能正式開始營運。
在部分地區(例如臺北市)也有針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產後護理之規範,而高雄、桃園等地亦有各自的作業程序與文件要求。
(一)、申請書1份:依規定填寫「產後護理機構設置許可申請書」。
(二)、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負責護理人員之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1份、護理師(士)證書正本及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服務年資證明正本1份
(四)、設立或擴充許可計畫書1份(這個蠻麻煩寫的,可上網找資料參考來寫)
(五)、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使用執照影本1份、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1份、地籍圖影本1份、地籍謄本影本1份、租賃契約影本1份(所有人則免附)等。證明建物所有權及合法性。
(六)、位置圖1份:顯示機構所在地及周邊環境。
(七)、護理機構平面簡圖1份,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應標明各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以平方公尺計)。
(八)、由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附設者,檢附該法人主管機關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件
(九)、財團法人護理機構及其他法人附設者,分別檢具董事會或社員總會同意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之會議紀錄
(十)、設施、設備項目清冊1份
(十一)、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影本1份
(十二)、消防、建管書面審查文件 (如擬變更平面圖、擬變更後消防平面圖等)。
在設置許可核發後,進入開業申請階段,所需文件包括:
(一)申請書1份
(二)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主管機關許可設置或擴充、遷移之文件
(四)護理機構平面簡圖1份,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五)設施、設備項目清冊1份
(六)負責護理人員之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1份、護理師(士)證書正本及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服務年資證明正本1份
(七)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使用執照影本1份、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1份、地籍圖影本1份、地籍謄本影本1份、租賃契約影本1份(所有人則免附)等
(八)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1份
(九)辦妥當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十)與鄰近醫院訂定轉介關係之契約1份
(十一)配置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名冊1份
(十二)護理人員執業登記文件:申請書1份、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正本驗畢後發還)、護理人員證書正本及其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身分證影本1份、最近3個月內之1吋或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負責護理人員請提供2張;另照片背面請加註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執業所在地護理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1份、繼續教育證明文件1份
(十三)建管、消防機關審查核可建築、消防核准圖各2份
(一)、審查與通知:文件提交後,主管機關將進行審查,若有不符合項目,通常會要求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審查通過後,將會安排現場會勘,完成後發照。以臺北市為例,新增召開「專家審查會」會議期程1年4次,訂為每年3、6、9、12月份,機構送件審查期程為每季第2個月前(2、5、8、11月)繳交,若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將延至下次會期進行審查。
(二)、繳費事項:申請過程中可能需繳交規費,例如開業執照費用(臺北市通常為新台幣1,000元/張;護理人員執業執照另收費約300元/人)
設置產後護理機構的申請流程繁複且涉及多個部門,申請前建議先與所在地的衛生局或長照單位聯繫,確認最新文件要求與申請流程,必要時可委託專業顧問協助準備文件與申辦程序,以確保申請順利通過。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