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醫師朋友詢問診所更換負責人的法律問題,這部分可區分為行政上變更負責醫師之法定程序,與民事上前後任負責人之法律責任之釐清,以下將以私立診所為例,說明兩大概念上的不同。
行政上的程序,一般而言,各地方縣市政府衛生局處都有既定的流程與臚列需要提供的文件,不至於讓醫師無所適從,參照台北市衛生局醫事系統線上預約平台資料顯示,以私立診所為例,在原址原況承接者之情形,準用開業程序,並應由新舊負責醫師簽署權利義務及全部概括承受契約文件。
參考衛福部108年1月4日衛部醫字第1071668319號函釋,內容表示,私立醫療機構僅單純更換負責醫師,並未變更機構名稱、地址、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及樓層、服務設施裝備,且醫事人員及診療科別均維持現狀,於新舊負責醫師完成簽訂權利義務全部概括承受契約備註情形下,得簡化醫療法第 14條之許可程序,依同法第15條第1項後段「登記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之規定辦理。
值得一提的是,主管機關雖然要求新舊負責醫師簽署權利義務及全部概括承受契約文件,但這部分,實際上效力僅限於對行政機關之聲明,新舊負責醫師共同承諾變更負責人,其餘部分蓋不變動,後續所生之行政管理對象,由新任負責醫師承擔。
至於診所原本對外的契約關係,基於契約相對性原則(契約效力僅於簽約雙方間生效,契約以外之人不受拘束),並不當然受到此份新舊負責醫師簽署概括承受契約影響。但原本舊負責醫師簽署的合約,效力為何?新負責醫師可以直接承受嗎?
私立診所,因為非屬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如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在法律上並非獨立個體,不能作為簽約主體,私立診所通常是單一醫師獨資或幾位醫師合夥成立,若是單一醫師獨資,經營期間對外簽署之契約,如診間場所租賃契約、醫材租用或購買契約、助理或護理師勞動僱用契約等等,雖常見以診所名義簽署並加註負責醫師,但以法來看私立診所因不具獨立法人格,故不能作為單獨簽約之主體,因此,縱然在簽約時名義上以診所名義對外簽約,但實際上法律效力會存在於負責醫師身上。
既然契約的效力,是存在於簽約當時負責醫師身上,所以當私立診所變更負責醫師時,舊負責醫師所簽署之契約,對新負責醫師不生拘束力,不論是上述診所租賃契約、醫材租用契約、助理或護理師勞動僱用契約等等。因此,診所租賃契約必須與房東從新簽約,醫療設備如果是租用的情形,也是需要出租設備商簽署新契約,助理或護理師如有留任,也會因為負責人變更而改變僱主關係。
實務上常見,診所負責醫師向銀行借款,在轉讓診所時接手醫師發現此情形而擔心接手是否一並承擔銀行債務的問題?如前所述,契約關係是跟在醫師身上而非診所,前手負責醫師借款之債務,也應由該借款醫師自行負責,因為不能單純以「診所」名義向銀行借款,故也不會有新負責醫師需要一併責任的問題,但如果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還是設法看到借款契約書來做最後確認,更為保險。
經營診所就是在經營一家企業,大多數的醫師專注在自己的專業領域,造福病患,對於法規與契約等議題較不熟悉又無暇研究,此時更需要專業律師擔任診所法律顧問,協助醫師處理法律問題,避免陷入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