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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書完整的名稱為『診斷證明書』,也就是醫師書寫『醫療診斷』的一種『證明』。『醫療診斷』是寫患者來醫院治療的『疾病』或『傷害』,加上病人在醫院所接受的『治療歷程或醫囑』,是醫師在執行醫療業務上所製作的文件,除了常見的保險理賠證明作用外,還可用於訴訟證據佐證、政府補助申請、健保自付額減免、免除兵役等使用。
在診間與新聞上,皆遇過病患或家屬為了開立診斷書一事起過爭執,最主要原因不外乎"錢"、"補助"、"請假"等病患希望維護與爭取自身權益,但認知與實際法規有落差又無法接受時,導致衝突產生。診斷證明其實非常多種,每項補助與理賠申請需要的診斷書有所不同,理解法規規定後與醫師溝通較能維護自己權益又能事半功倍。
醫師開立的各種診斷證明書皆具有『紀錄』和『證明』的效用,內容必須根據當時診療過程及相關資料(例如檢驗結果)製作,如果病情、傷情有所改變,其內容會依照每次申請診斷書的當下,如實書寫與更新。例如,某病患曾因急性腦內出血,因急性發作的腦血管疾病,在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醫師可以直接為其開立重大傷病證明,但一個月後如果預計申請其他如失能、重大等證明,就需依照當下的病況重新評估,此項重大傷病證明並非永久有效。
臨床上有患者申請診斷書時,會因為個人保險只有意外險無法理賠疾病住院支出,要求或建議醫師診斷書上註明"意外"兩個字;也有已在其他醫療院所治療後覺得治療未達預期或自認有醫療疏失,希望取得其他醫師的診斷書,作為向原醫院訴訟要求賠償的依據。其實診斷書只能證明病患實際的病情,雖然可以做為法律證據參考,但是並不受病人與保險業務員"建議"的拘束,於訴訟上也不能證明誰是加害人,請大家理解。
『診斷證明書』是一種統稱,除了保險理賠使用的乙種診斷書外,還有因功用目的不同的各式診斷證明書,以下就常見的類別簡單彙整說明。
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是各項理賠申請與政府補助申請的重要依據,有相關需求的民眾大多十分重視,且每項證明可以開立的條件與限制差異甚大(如申請勞保失能補助時,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失能之鑑定時間,應於最後一次外科手術後一年以上,始得認定;而因傷病割除子宮者則無上述術後一年才可申請)。實際是否能適用您的需求仍應請教醫師與負責申請單位!請醫師開立相關診斷書之前,建議先與負責受理申請的單位洽詢是否符合申請,如果不符合申請,醫師也無法為您開立相關證明的!
(1)甲種診斷書與乙種診斷書
日常請假證明、商業保險理賠申請需要使用的診斷書,指的是乙種診斷書,而甲種診斷書大多是用於訴訟使用,兩者最大的差異是甲種診斷書每份至少1000元起跳。雖然甲種診斷書強調是訴訟使用,但是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本身就是依照實際發生的現況與治療開立,所以乙種診斷書就算註記非訴訟用、訴訟無效,仍不影響醫生依據病歷製作診斷證明書的真實性。
(2)勞保傷病給付申請需要的診斷書
勞工因為疾病生病住院無收入時,勞保傷病給付無疑是一根救命稻草,現在在我的E政府網站就可以申請,需要填寫的表單與格式可於下方網址連結,目前勞保傷病申請書需檢附的證明為醫師開立的乙種診斷書即可!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病補助費。理賠金額按事故發生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50%發給,以6個月為限。如果發生事故前參加勞保年資已滿1年,現在仍持續住院治療中,可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可領1年。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
(3)職業傷病診斷書
職業傷病給付與勞保傷病給付不同,勞工因病住院第四日起可以申請勞保傷病給付,但是職業傷病給付必須由醫師判定為因職業引起的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才符合申請資格,需先至勞動部認可的醫療機構門診,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後,檢具該科醫師開立之職業病診斷書及經投保單位蓋章證明之傷病給付申請書等應備文件,才可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並非自行去任何醫療院所的門診取得的診斷書都可以申請!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指出,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而發生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於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4)兵役診斷書
我國憲法及兵役法相關規定,中華民國男子於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稱為役齡男子,依法有履行兵役之義務。役男當兵之前必須接受體檢,並依役男徵兵檢查結果核判體位,分為「常備役體位」丶「替代役體位」或「免役體位」。
因為「常備役體位」丶「替代役體位」或「免役體位」服役的役期不同,對於符合免役條件的役男而言,會需要醫療機構開立相關診斷書,以乾癬患者而言,例如診斷為尋常性合併膿疱性乾癬病灶占體表面積六分之一以上者,可以免疫(詳細資訊可於役政司體位區分準系統查詢)。
依據徵兵規則第十四條,如果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所以如果不確定自己是符合免役資格的役男,可先至役政司網站查詢,如仍有不確定的請與您的主治醫師討論。
各年次役男服役役期
(5)健保義肢給付申請書
為了讓每位身心障礙者都能取得適用的輔具,政府明確規定身心障礙者申請輔具費用補助的流程、方式與相關規範,2023年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新制上路後,提供全民健保保險對象因傷病而致肢體缺損,經保險醫療機構診斷為需裝配義肢者,可以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義肢給付。
此項申請需先由醫師填寫「全民健康保險義肢給付申請書」並至健保署提出申請,於收到核定通過的公文後,才可以依照核定通過的內容購買輔具!除了義肢給付外,也有像是代步輪椅、氣墊床等輔具可申請,如果有相關需求者,可於下方資訊連結查詢相關單位與洽詢。
輔具補助申請管道與流程
(6)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全民健康保險提供國人許多非常重要協助,當民眾罹患癌症、中風、洗腎等影響生活的重大的疾病時,由醫療院所醫師診斷,確定所罹患的傷病是屬於公告的重大傷病時,就可以申請重大傷病卡來減輕病患與家屬的經濟負擔。
每項疾病是否可以被認定符合重大傷病,有明確及嚴謹的評估與需要檢附的醫學佐證,除了急性腦血管疾病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併發症住院者及移植器官,此三類的重大傷病可以由診治醫師自行認定後由醫院免除該患者的自行負擔費用外,其他的疾病皆需要向健保署提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審核通過後才可以持有重大傷病卡及減免部分負擔。
重大傷病證明的有效期可分為三個月以內、一年或六個月、二年以上,並非永久有效,所以必須在有效期限屆滿前及有效期間內,依規定重新申請。
重大傷病卡最大的幫助就是民眾因為該項重大傷病就醫時,可以免除就醫的部分負擔費用,只有和病患所申請的疾病類別有相關的疾病,才可享有就醫免部分負擔的優惠,如果沒有直接的相關性,病患還是必須自付部分負擔的費用! 像掛號費、病患住院時的病房差額費用、 住院時的伙食費、衛生用品等,並非健保給付範圍,民眾都要自行負擔。
部分負擔是甚麼?當民眾醫療院所健保看病時,除了全民健保幫我們付的醫療費用之外,自己也要負擔一小部分的錢,就是所謂的「部分負擔」,主要包括:門診基本部分負擔、門診藥品部分負擔、如果在門診還有接受復健物理治療或中醫傷科治療,還要多付「門診復健(含中醫傷科)部分負擔」、如果被安排住院,在出院時須付「住院部分負擔」。
(7)病歷摘要與出院病摘
目前健保系統於各醫院都可以查詢到個人的就醫紀錄,但是詳細的治療經過並不會呈現,當病患希望由A醫院換到B醫院治療時,可以提供病歷摘要或出院病摘,讓醫師可以更快了解患者的治療歷程與身體現況。
兩者之間又有甚麼差異?簡單的區分,病歷摘要是醫師依照就醫者需求,針對某一期間及單一就診科別的診療狀況,綜合整理的病情摘要紀錄;出院病歷摘要,針對就醫者當次住院至出院期間的病情摘要紀錄,內容會著重於當次住院用藥與治療、住院診斷、住院期間所取得的病史資料、身體檢查數據,以及住院期間重要檢查的結果、治療反應及出院後的追蹤與治療計劃。
所以如果是出院後要轉院或是入住養護機構時,會用到的是出院病歷摘要;門診患者或是住院中患者協助尋求其他醫院醫師建議時,可以攜帶病歷摘要讓諮詢醫師參考及了解病情。
常見診斷書與申請目的
就醫後如果需要申請各類的診斷書,何時提出申請?該如何申請?已經辦好出院了還可以申請嗎?已經看完門診批價了還可以申請診斷書嗎?以下整理較合宜的申請時機提供參考~
因為申請各類診斷書有額外費用,門、急診病人在醫師診察完成離開前,可以主動向醫師說明申請的用途與份數,例如因為要申請私人保險給付,需要申請幾月到幾月的門診看診日期或次數、當次住院與出院日期並包含手術日期等。住院的患者,可於出院前向主治醫師告知或是向病房護理站提出申請。拿到診斷書後,記得要去批價與蓋醫院章才算完成,沒有蓋醫院官印及私自影印的診斷書,不能視為正式的診斷證明!
如果您已經結帳完成或是已離開醫院後才申請,請重新掛原診治醫師或該科主治醫師的門診,於醫師診療時向醫師說明申請用途,由醫師開具診斷書,沒有掛號醫師無法於醫療系統開立診斷書。
診斷證明書必須根據實際地診療過程及相關資料書寫,如果並非事實且並非醫師可以確認的內容,請勿要求醫師開立。
診斷書應該請患者的原診治醫師開立為宜,但如果該醫師已離職或出國,原則上可以掛該科其他醫師門診申請;急診病患出院後希望申請診斷書,需至重新門診掛號,如果不確定掛哪一科回診,急診內科患可以先掛一般內科或家庭醫學科門診,如果是急診外科患者可以掛外傷科或是一般外科。
診斷證明書,就是醫師『診斷』的『證明』,再加上病人在醫院所接受到的『醫囑』,『診斷』只能寫患者來醫院治療時的『疾病』或『傷害』,至於病人『為什麼』會引起這些疾病或傷害,或是在醫院外面發生的事,醫生無法得知,也無法為您註記如被汽車擦撞、被人毆打等字眼。
《下一篇章:從臨床角度看保險 》
【醫療決定應與您的主治醫師討論,尊重醫療專業並自己思考,理性溝通後沉著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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