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協議書中,除了監護權的歸屬之外,「探視權條款」是最容易引發日後爭執的部分。若沒有約定清楚,離婚後雙方在孩子的見面安排上容易產生認知落差,導致矛盾升高甚至再度對簿公堂。
探視權,又稱「會面交往權」,是指非主要照顧子女的一方,仍有與子女見面、聯繫及共同生活的權利。法律設立此制度,主要是為了保障子女在成長過程中,能同時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
📘 探視權的法律依據與重要性
依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父母離婚後,即使子女由一方行使監護權,另一方仍享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法定權利。除非此權利對子女明顯不利(例如家暴、酗酒、誘拐風險等),法院才會限制。探視權的目的不是為了父母,而是讓子女在離婚後仍能保持與雙方的連結,有助於心理穩定與親情延續。
✍️ 探視權常見安排方式
- 平日探視:例如每月第1與第3週的週六10:00至週日18:00
- 寒暑假延長探視:可約定寒假增加3天,暑假增加7天
- 節日安排:春節、生日、母親節、父親節採輪流方式
- 接送方式:由探視方接送,或雙方於特定地點交接
- 尊重子女意願:16歲以上子女探視應尊重其意見為原則
📌 提醒:以上條件可依實際情況客製,條文需寫得具體、可執行。

探視權常見安排方式
⚠️ 探視權條文錯誤範例與風險
❌ 「依雙方協議探視」:模糊、不具執行力,對方若不配合,法院難以強制 ❌ 「視子女情況決定」:若子女遭單方灌輸偏見,恐造成拒絕探視
✅ 正確範例: 「乙方得於每月第2與第4週星期六上午9時至星期日下午5時與子女會面,並於甲方住所接送。」
讓探視權成為維繫親情的橋樑,而非糾紛的引信
離婚雖解除夫妻關係,但親子關係永遠不應中斷。透過具體明確的探視權條款安排,讓非主要照顧者也能參與孩子的生活,是為人父母最基本的責任。
建議在訂立離婚協議書時,請專業律師協助撰寫探視條款,釐清所有細節,避免模糊與糾紛,真正做到保障子女權益,也保障父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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