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監察院因公務車濫用爭議引發社會譁然,甚至掀起廢除監察院的聲浪,此事件不僅影響監察院公信力,也讓外界質疑其存在價值,是否應進行制度改革或直接廢除,事實上監察院原本負責彈劾、糾正、糾舉、審計等職責,卻在屢次民主改革當中,如原本屬於監察院的審計權,被行政院拿走,彈劾與糾舉之權卻因為目前監察人員由總統任命,這導致監察人員不敢對行政院進行糾舉只能淪為酬庸。
那麼該廢察院嗎,我個人抱持反對的,事實上監察院存在的目的對就是對行政院進行監督,防止行政院濫權,而自從監察院被削弱之後,行政院濫權狀況嚴重;有人說立法院擴權監督行政部門,但卻忽略了行政權與立院權惡鬥的情況,正如現在的狀況,當行政院與立法院屬於不同政黨時,行政院發動補助民間團體,對反對黨進行所謂的大罷免的行動,目前立法院未取得監察院的糾舉權,否則惡鬥會更嚴重。
那麼該如何進行改革呢,首先要將給行政院奪走的審計權拿回後,並給予相當懲處權利。監察人員由總統任命改為民選比照立法院的不分區由政黨票比例代表制來決定,而一個政黨不得超過百分四十,且總統得任命一人當代表,有3次的一票否決權,但每一次執行否決權,總統派駐的代表必需換人,且立法院要對總統進行一次信任投票,投票過關,代表人民支持,投票不過關,由副總統暫代理總統職務,並進行全民公投來決定總統去留。若公投無法得到人民支持,由副總統代理至總統任期結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