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點小知識】營業稅法的秘密,「這些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作為 #自用乘人小汽車,其所支付的進項稅額 #不得扣抵 銷項稅
點點的朋友甲曾以公司名義購買了一台自用乘人小汽車當時取得的統一發票銷售額為200萬元,結果因為不清楚規定,將那張發票的進項稅額10萬元拿去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
事後雖然有補繳稅款,但還是按實際漏稅額被處罰除了自用乘人小汽車以外,公司取得的進項憑證支付之進項稅額,如果在下面這些項目中,也是不能用來扣抵銷項稅額的呦
1.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營業稅法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
2.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3.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4.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5.專營、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或是因營業稅法其他規定而有全部或部分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情形者。
6.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但該統一發票是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相信很多中小企業主均十分關心營業稅這項規定,畢竟這個與每天所進行交易之成本息息相關,不可不慎。
反面無法扣除之例子其實有更多,例如常常經營電商業務,而需向國外進口商品之業者們,如果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被海關補徵者,該補徵之營業稅額,也是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的喔!!!
轉載至:賦稅署點點通
那什麼是可以拿來扣抵之進項憑證呢,大原則就是,形式上這憑證須載明買家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這在日益發達之電子發票制度下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另外在實質上,就是要證明所購買之商品/服務係與為營業上使用-可證明其與銷售之應稅貨物或勞務有連結關係時。然而並不是每次買的都可以證明與營業100%相關,因而產生徵納雙方永無止境之各種爭議。如果遇到比較大額之購置交易時,不妨先行確認一下該扣抵稅額是否可以抵減(或者申請退還),較能減少不必要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