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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重點描述分為持有部分的房屋稅、地價稅,買賣部分的契稅、印花稅、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以及重購退稅,其他詳細情形可以在國稅局網站查詢或是致電國稅局詢問。
地價稅
-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 一般用地稅率:10‰~55‰,採累進方式課徵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率條件
-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
- 沒有出租或營業
- 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為地上房屋所有權人
- 面積限制 (都市最多約90.75坪,非都市:211.75坪)
-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一處為限
節稅
- 要突破「一處」在其他條件都符合的情形下,成年子女、祖父母、父母、岳父母等其中1人辦竣戶籍登記,也能享有自用稅率
- 公益出租人:房屋所有權人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享有稅賦優惠
房屋稅2.0 (113年7月1日上路,114年5月正式開徵)
-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1戶房屋):稅率從1.2%調降至1%
- 持有2-3戶自住房屋:稅率維持1.2%
- 非自住房屋:調高稅率為2%-4.8%,並採「全數累進」方式課徵
自用條件
- 個人持有的房屋如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 房屋稅2.0修正自住3戶要件,除了實際居住使用外,須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與地價稅自住要件趨於一致)
節稅
- 公益出租人:同自住住家用稅率1.2%,達租金標準,適用稅率調降為1.5%-2.4%
契稅
- 買方負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房屋評定現值)的6%
印花稅
- 申請物權登記,依規定格式訂定之契據,給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公契,應貼繳1‰印花稅
房地合一稅2.0 (110年7月1日起交易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
- 交易日:以所出售或交換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 稅率: 賺的部分減掉相關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仲介費、固定裝潢等)
- 2年以內:45%
- 2年-5年:35%
- 5年-10年:20%
- 超過10年:15%
自用優惠稅率
- 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且設戶籍並居住連續滿6年
- 出售前6年無出租、無營業用
- 出售前6年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沒用過本優惠
- 買賣獲利在400萬以內免稅,超過400萬部分10%優惠稅率
- 預售屋換約交屋後重算持有時間
土地增值稅
- 自用住宅用地預估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稅率(10%)
- 一般土地:根據土地漲價總數額、持有年限和適用稅率分三個等級計算,並根據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累進差額與減徵率。
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
-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 核實認定法:(若買賣價格都有實價登錄)
- 財產交易所得=(出售總價−原始取得成本−相關費用)×房屋占比
- 房屋占比=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
- 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以房屋評定現值 x 各縣市的設算百分比
重購退稅
- 買賣舊屋與新屋的時間必須在2年內完成
- 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營業
- 所有權人為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
-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需戶籍登記
- 買房子和賣房子需是同一個人,並辦好戶籍登記
- 新買房屋的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必須超過賣舊屋的移轉現值總額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才能退稅
- 5年內不可以移轉(例如出售或贈與給配偶)或出租、供營業使用,更不能將戶籍遷出
- 重購退稅無次數的限制,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重購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