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省錢,我搭了夜班的火車回南部。車廂燈光昏暗,窗外是看不見邊際的黑。那一路上,我反覆問自己:「到底還能追回多少?」「這樣的努力,真的有用嗎?」
過了一個月,我終於收到法院寄來的公文。
公文上寫著:「可以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那張薄薄的紙,握在手裡卻有點沉。
我知道,對方或許根本沒有什麼財產可執行,但這份文件至少證明: 我做過能做的事,盡過力,嘗試過把失去的東西追回來。
拿到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的公文時,我心裡有一絲開心。
終於,不是空等,不是絕望,而是手裡有了可以行動的武器。
我立刻預約了法扶律師,詢問下一步該如何執行。
接下來的兩個禮拜,我很認真地做功課,仔細閱讀相關法律流程,寫了訴狀、準備資料。
終於,在一個放假天氣很好的下午,我將強制執行的訴狀寄到了桃園地方法院,之後自己去吃了大餐。
那一刻,感覺自己又重新掌握了一點主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