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同業公會及職業公會的理、監事改選,堪稱是公會最重要的一件事。
因為公會未來3年的政策以及作為,取決於選出的理、監事的願景。
在商業團體法及部分的職業團體法規,對於理監事連任的比例限制在「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這是為了避免長期由同一批人壟斷公會運作,也保留了讓部分有經驗的理監事,帶領未有經驗的理監事學習的機會。
所以來做個簡單的數學題:
假設章程規定「理事 15 人、監事 5 人」。
那改選理、監事時,前一屆的理事最多只能有 7 個人再次當選理事;前一屆的監事最多只能有 2 個人當選監事。
但是!事情沒有這麼簡單!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應受連任限制之理事或監事,不得當選為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
之所以會有這規定,是為了避免候補者遞補後,超過了二分之一的情況。
所以加上這個規定就會變成:
前一屆的理事最多只能有 7 個人再次當選「理事或候補理事」;
前一屆的監事最多只能有 2 個人再次當選「監事或候補監事」。
而這也是在選舉時,最多團體沒有注意到的地方。
也是我平常在看改選紀錄時最常需要提醒以及請團體補正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