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車禍案件中,經常會遇到加害者無法一次付清全部的賠償金額,所以請求分期付款的情況。
如果讓加害者分期付款,可能會面臨加害者日後不付款的風險,所以要求加害者一次付清,確實是最保險的做法。
畢竟有很多加害者只是為了逃避刑責,故意裝出一副很有誠意的樣子,讓被害者或被害者家屬心軟而同意達成和解/調解,藉此換取刑事上緩起訴、緩刑或輕判的機會,一旦達成目的後,就耍賴不付錢。
也有很多加害者非常自私,根本不在乎被害者或被害者家屬,只在乎自己的生活品質,所以付了幾期賠償金額後,就擺爛不付錢。
但10個車禍案件的加害者中,總是有1、2個加害者,是真心悔過、真心願意賠償的,只是真的無法在短時間內湊出這麼多錢,那麼對被害者來說,或許也會想給對方一個改過的機會。
當然也有的被害者不想花太多時間在訴訟上,所以同意讓對方分期付款,希望盡快達成和解/調解,讓整起事件落幕。
如果被害者願意讓加害者分期給付賠償金額,但又擔心加害者日後不付款,那麼該如何自保呢?
這邊會建議在和解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上,約定並加上兩個條款內容,第一就是約定「如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第二就是約定「懲罰性違約金」!
ㄧ、如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如果和解/調解時,同意讓對方分期付款賠償金額,那麼被害者擁有的,就是「分期給付債權」,簡單來說,只有當該期債權到期時,被害者(債權人)才可以向加害者(債務人)要求付款,至於其他還沒到期的部分,被害者就只能等到期限屆至而對方真的沒付錢時,才可以要求對方付錢。
但若在和解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上加了「如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這句話,那麼只要加害者有其中一期沒有付款,往後的其他期,就算期限還沒屆至,也會視為全部到期,此時加害者就喪失了分期付款的優惠,被害者就可以直接向加害者要求一次付清剩下的金額,也可以直接針對剩下還沒付清的部分,聲請強制執行。
舉例來說,如果約定的賠償金額是10萬元,並從民國114年1月開始,每月最後一天結束前給付1萬元,直到付清為止。
假設加害者在114年1月付了1萬元,但114年2月沒有付,被害者(債權人)原則上就只能要求加害者(債務人)給付114年2月沒有付的部分,就算要強制執行,也只能執行114年2月份的1萬元部分,至於接下來3月的部分,因為期限還沒到,所以被害者就只能等到期限屆至,確定加害者沒付錢後,才可以請求他付接下來3月要付的錢。
這樣就會有一個風險,就是加害者故意有一付沒一付的,可能從1月開始一路付到3月,結果4月因為川普關稅政策導致股票大跌,所以接下來就不付款了,此時被害者明知加害者接下來都不會準時付款(通常一期沒有付,接下來就不會付了),但因為5月、6月、7月...都還沒到,所以被害者也只能先請求4月份沒有付的部分,至於接下來的5月、6月、7月...,也只能等到期限屆至,確定加害者沒付錢後,才可以請求。
反之,如果約定「如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那麼當加害者4月沒有付款1萬元時,接下來的5月、6月、7月一直到10月的部分,也都會視為到期,換句話說,被害者可以直接針對剩下還沒有付清的7萬元部分一併進行催討或是聲請強制執行,不用一個月一個月慢慢等待加害者是否準時付款,這樣對被害者來說會較有保障。
二、懲罰性違約金:
之所以叫「懲罰性」違約金,是因為它的目的在於「懲罰」違約的一方,而非填補被違約一方的損害。
也就是說,只要一方違約,不論有無造成他方任何損失,違約方都必須因為違約而受到懲罰,而懲罰的方式就是給付他方「違約金」。
為了避免加害者皮皮不付錢,可以在和解/調解時,約定一定數額的懲罰性違約金,當對方違約,其中一期沒有準時付錢,除了給付原本的賠償金額外,還要另外再支付一筆懲罰性違約金,這樣比較會有嚇阻的效果,可以藉此提醒加害者,讓你分期付款是給你方便,結果你卻沒有按時付款,給你方便你當隨便,那麼就要付出更多的錢。
至於懲罰性違約金要約定多少錢呢?可以約定「讓步的金額」,假設被害人原本主張15萬元賠償,但加害者只願意付10萬元,而被害者也做出了讓步,那麼就可以將做出退讓的5萬元部分,作為加害者違約不付款時的懲罰性違約金。當然要約定其他的金額也可以,這邊就沒有硬性規定,雙方講好即可。
其實懲罰性違約金就像一面照妖鏡,可以看出加害者是否真的有誠意要賠償。
因為懲罰性違約金是違約了才要付錢,換句話說,只要沒有違約,就根本不用理它,就算懲罰性違約金約定1千萬元、1億元,只要你不違約,就沒有什麼好害怕的。
所以在和解/調解的過程中,被害者可以提出懲罰性違約金的要求,並向對方說明什麼是懲罰性違約金,強調只有在違約時才需要支付這筆錢,只要你每一期都有按時付款,就不用擔心。
如果都已經這樣說明了,對方還在那邊機機歪歪,不想要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其實就可以看出對方骨子裡根本沒有想要按時付款,或是根本沒有信心可以按時付款,所以才會害怕違約時的懲罰,那麼也就不用同情他了,接下來訴訟程序該怎麼走就怎麼走、該求償多少錢就求償多少錢吧。
三、結論(懶人包):
車禍案件中,如果被害者同意讓加害者分期給付賠償金額,強烈建議一定要在和解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上,約定「如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並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如此較能產生嚇阻的效果,避免加害者日後耍賴違約不付錢。
當然,如果加害者鐵了心要脫產,或是爛命一條,名下沒有任何財產,甘願一輩子做領現金的工作,那麼這樣的約定似乎也是枉然(現行法律對於被害者而言,真的是很不公平...),不過再怎麼樣,還是比沒有約定來得好,所以還是建議約定「如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以及「懲罰性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