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協議書中,「監護權」是最容易引發爭議、也最需要謹慎處理的核心項目之一。你該選擇單獨監護還是共同監護?主要照顧者該如何寫進去?萬一沒寫清楚,日後想改還能改嗎?
別擔心,這篇就帶你完整搞懂:監護權該怎麼在離婚協議書裡寫,才能合法有效、保障孩子與你的權益。
✅ 單獨監護 vs 共同監護,差在哪?
台灣法律依《民法》第1055-1條,父母離婚後,監護型態可選擇:🟢 單獨監護
由一方「單獨行使與負擔」子女的權利義務,包括就學、醫療、戶籍、出國、存款開戶、法律訴訟等,都由該方決定。
📌 常見寫法:
「雙方同意由甲方單獨行使與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並擔任主要照顧者。」
🟡 共同監護
雙方「共同行使與負擔」,但仍需指定「主要照顧者」,並約定重大事項需經雙方同意。
📌 常見寫法:
「雙方約定由甲乙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甲方擔任主要照顧者。」
📌 哪些情況適合選單獨監護?
- 雙方關係緊張,難以就孩子事務協調
- 擔心對方拒簽文件造成就學、醫療困難
- 一方對子女照顧投入極少,或有不適任紀錄(如家暴、失聯等)
📌 哪些情況適合選共同監護?
- 父母仍可理性溝通、共同育兒
- 雙方皆希望參與孩子成長與重大決策
- 孩子年紀較大,與雙親關係密切
⚠️ 但要注意:共同監護≠共同照顧。日常生活仍由「主要照顧者」安排,重大事項(如出國、手術、轉學)才需共同決定。
⚠️ 沒寫監護權會怎樣?
若協議書未寫明監護安排,法律上會視為「共同監護」。
但實務上,這可能導致:
- 雙方對孩子的重大事務互不配合,造成學籍轉換、醫療手續卡關
- 無法聲請修改監護型態,除非進入訴訟程序(耗時又複雜)
📌 所以,離婚協議書一定要明確約定監護權!
✍️ 律師建議這樣寫更安心:
- 指明監護型態:「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
- 指定主要照顧者(即孩子平日與誰同住)
- 若共同監護,須加註重大事項需雙方同意
- 列明其他具體事項(如戶籍設籍地、居住地安排)
👩⚖️ 法律小提醒:
監護權的約定,是為了保障子女最佳利益,並非「擁有孩子的所有權」。
無論採哪種型態,父母都應理性合作、以孩子福祉為優先。
📥 撰寫離婚協議書時,請務必讓專業律師協助擬定監護條款,確保條文合法、能落實執行,日後也不容易反悔或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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