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齡議題】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 孩子有權利不讓我住嗎?

2024/01/15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許多父母為了稅務考量,或是子女結婚贊助新房等理由,提早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但晚年與子女間產生紛爭,演變成有家歸不得的窘境。究竟,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之後,父母還有什麼權利呢?

 

阿珍因為年事漸高,便聽從朋友的建議,早早善用贈與的免稅額,把手上的房子過戶到兒子名下。沒想到幾年之後,阿珍和兒子的關係日趨惡劣,兒子要求阿珍搬出去,阿珍氣到想把房子收回來,她可以做什麼呢?

 

當父母把房子登記在孩子的名下,通常有兩種想法:一種是「房子現在就給孩子」,這個在法律上是「贈與」的概念,比較容易理解;另一種則是「房子現在是我的」,但因為未來會給孩子,為了節稅考量,提早安排,這在法律上是「借名登記」的概念。

 


撤銷「贈與」,從不孝子手中拿回房子

 

若父母是把房子送給孩子,而且已經去地政機關辦好所有權移轉登記了,原則上是不能任意反悔的,除非雙方在贈與前就講好,不然父母也無法違反孩子的意願,要求繼續住在房子裡面。

 

🔺但在某些極端情況例外狀況下,父母可以撤銷贈與,收回房子。比如說孩子不履行扶養父母的義務,或是故意傷害、侮辱父母,被父母提告之後,孩子被檢察官起訴,再被法官判決有罪,父母就可以在「一年內」向孩子表示要「撤銷贈與」,收回房子的所有權。超過一年的話,這個「撤銷贈與」的權利就不能行使了,要特別注意。

 

然而,法律認為只有「不能維持生活」的人才需要被扶養,並不是孩子沒有拿生活費給父母,就是「不履行扶養義務」。所以如果阿珍的存款真的太少,不但租不起房子,生活也陷入困難,要求孩子給生活費孩子卻不給,就會符合撤銷贈與的條件。


 

父母善用「附負擔贈與」保護自己的權利

 

如果在贈與房子的時候,父母有跟孩子約定要奉養父母終老、與父母同住、陪同就醫、讓父母居住房子到終老,甚至具體約定要按月給多少孝親費,都會被認為是「附負擔贈與」,當孩子沒有按照約定走,甚至打算賣掉房子,父母也可以撤銷贈與,要求孩子將房子還給父母。

 

🔺想跟讀者強調的是,其實有能力送孩子房子的父母,往往都有一定經濟能力,很少會發生「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為了保障父母贈與房子時的真實想法,很多法院判決都認為,只要是父母贈與房子時就和孩子講好條件,不管父母富貴或貧窮,孩子都必須遵守約定,否則父母都可以撤銷贈與。這樣才能避免父母面對忘恩負義的孩子時,束手無策。

 

回到案例,要是當初阿珍有把兒子必須讓父母在這棟房子住到終老的約定,用白紙黑字寫下來,就比較有把握可以拿回房子。如果沒有契約,但往來頻繁的親友都知道這件事,甚至從雙方口中都聽過這件事,也可以找親友去法院當證人,告訴法官雙方之間約定的內容,也有機會證明約定的內容。

 

終止「借名登記」,拿回自己的房子

 

如果父母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但實際上認為這個房子仍然是自己的,就屬於「借名登記」。在任何時候都可以「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如果孩子拒絕把房子還父母,就需要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登記返還。

 

🔺訴訟上會看房子是誰出錢購買、房屋土地權狀由誰保管、稅金、水電費由誰負擔,或是房子出租後租金誰收等,來判斷父母是不是認為「這個房子仍然是自己的」。當然,雙方也可以在房子過戶前,直接先簽一個「借名登記契約」,會是對房屋所有權人最有保障的作法。

 

過戶的時候是「買賣」還是「贈與」,會影響法院的認定嗎?

 

父母既然有提前規劃財產的概念,自然也會盡可能降低稅捐負擔,有時候會出現假買賣真贈與的操作方式。這時候就需要主張贈與的一方協助法院釐清金流,要是能釐清父母其實沒有拿到買賣價金,就算當初是以買賣的名義報稅,法院仍有可能按照實際的狀況,認定雙方間到底是贈與、買賣還是借名登記關係。



 ****本文同步刊載於康健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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