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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喬正一
一 案例事實
某一年總統專機出訪,除了外交任務,飛機上還藏著一樁驚人的「伴手禮」計畫。
A 是總統府侍衛室的少校軍官,他是這趟任務的承辦人。出國前,他一一統計同仁想訂的免稅菸數量,然後直接找航空公司下單。香菸的數量之大,遠遠超過一般旅客的免稅額。更特別的是,他用自己的信用卡刷下整批貨款,一次就刷到近千萬元,換來將近十七萬元的紅利點數。問題是,這批菸都不是合法的購物,而是要用專機運回台灣,然後混進行李和裝備裡,再由公務車直接載出機場,不經報關,以此避開稅捐。B 也是侍衛室的少校軍官,他雖然不是承辦人,但回程那天他負責行政值日及分派駕駛,他還把公務車調來機場。這些車原本是要載行李和任務裝備的,他卻和A一起把大批的免稅菸混進去,堂而皇之開出機場。
C 則是航空公司的副總經理,主管免稅品業務。他很清楚專機免稅菸有數量限制,也知道這樣運菸是違法的,卻長期默許部屬配合特勤人員超量購買,甚至安排把沒上機的菸從保稅倉庫拖到機邊交貨。
二 法律分析
(一)A與B涉及的罪名:
1、利用公用運輸工具運輸漏稅物品罪:
(1)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2)A身為少校軍官,依法具備公務員身分,他利用專機公務出訪的便利,安排公務車直接從機場管制區將大量香菸載運出關,這些香菸也都屬於漏稅物品,因此A構成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利用公用運輸工具運輸漏稅物品罪。
(3) B是侍衛室的少校軍官,雖然不是承辦人,卻基於犯意的聯絡與行為的分擔,與A一起把大批的免稅菸混進去,堂而皇之開出機場,因此,依刑法第28條規定,與A一起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利用公用運輸工具運輸漏稅物品罪的共同正犯。
2、逃漏稅捐罪:
(1)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2)A下單並收取大量免稅香菸,卻未依規定申報,直接運出入境,屬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構成要件。
(3)同樣,B依刑法第28條規定與A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的共同正犯。
(二)C涉及的罪名
1、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2、C是航空公司空品處副總經理,職責包含免稅品的管理與銷售。他明知專機不得大量販售免稅香菸,卻同意下屬違規操作,讓國安人員超量購買,並順利將香菸帶入境。這種協助逃避繳納菸稅的行為,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稱的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三 結論
這起案件中,A與B因為同時具公務員身分並直接參與運輸漏稅香菸,因此同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與稅捐稽徵法兩罪。C則雖非公務員,但因其在免稅品銷售流程中同意並促成超量香菸帶入境,構成逃漏稅捐罪。
附帶一提,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新聞報導,本案的被告在偵查階段已錯失「認罪減刑」的最佳黃金時間,若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堅持無罪答辯,恐怕凶多吉少,前途堪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