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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喬正一
一、案例事實
阿豪是一位人氣頗高的遊戲直播主,擅長邊玩邊吐槽,幽默風趣的風格吸引了大批粉絲。他在直播間裡經常自稱「孤單的單身狗」,還會開玩笑說「要不是你們,我早就被孤單寂寞冷凍死了」。
有一位女粉絲小米特別喜歡與他之間的互動,每次直播都準時報到,還不時送上大額抖內,短短半年就花了十多萬元。然而,小米後來在社群媒體上,看到阿豪牽著老婆、推著嬰兒車逛街的照片,這才發現他早已結婚,甚至有個兩歲的孩子。小米氣得跳腳,覺得自己是被欺騙感情進而花錢,便想報警控告阿豪詐欺。
此案,阿豪成立詐欺罪嗎?
二、法律分析
(一)《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構成要件分析
詐欺罪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五項要件,且彼此之間需有貫穿的相當因果關係:
- 主觀不法意圖:行為人意圖透過詐術,取得他人財物或利益。
- 故意心態:明知詐術會使他人財產受損,仍故意為之。
- 詐術行為:散布不實資訊,或在有告知義務時隱瞞真相。
- 被害人基於詐術處分財產:受害人因誤信不實資訊而交付財物。
- 相當因果關係:加害人獲得不法財產或利益,與被害人財產損失間必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從一般社會經驗觀察,該行為足以導致該結果。
(三)回到案例的判斷
在本案中,阿豪雖然隱瞞了婚姻狀況,甚至有小孩,但要成立詐欺罪,必須證明他的「單身說法」與粉絲抖內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換言之,若阿豪是以「單身」作為募款手段,例如公開表示「想找對象,抖內幫我積存約會基金」,並因此募得金錢,則阿豪很可能成立詐欺取財罪。
但若他只是單純在日常互動中宣稱單身,而粉絲的抖內行為是基於支持他的直播內容或個人魅力,那麼,兩者之間在客觀上便欠缺相當因果關係,難以構成詐欺罪。
三、結論
直播主隱瞞婚姻狀況,並不必然構成詐欺。只有在「單身說法」與粉絲金錢交付之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時,本案才有可能成立詐欺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