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各家媒體報導了柯P(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昨天經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的新聞,這是遲來的「程序」正義。為什麼要這樣講呢?作者從法律觀點提供解說。
刑事訴訟法對於檢察官偵查中羈押被告,與法院審判中羈押被告,在程序上採取不同的規範。偵查中案件羈押被告,檢察官有聲請權,由檢察官提出聲請,須經法院裁定准駁,法院如果裁定准許被告具保釋放(簡稱保釋),便是駁回檢察官的聲請,檢察官假使不服,可以提起抗告。審判中案件羈押被告,按照法官保留原則,應當由法院本於職權決定是否實施羈押,檢察官並無聲請權,早經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593號刑事裁定闡釋甚明。(案件在法院審判中,檢察官只是一造當事人而已,理應無權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否則自訴案件同樣是一造當事人的自訴人,豈非也能聲請羈押被告?足見上述裁定的見解十分正確。)被告在偵查中受覊押的案件,經起訴移審後,法院如果將被告覊押,這是審判中的開始覊押,與先前偵查中的覊押之間,並無接續關係。
柯P涉嫌貪污 一案,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26日提起公訴,法院收案後,案件即已進入審判中。柯P在檢察官偵查中被羈押,其羈押期間於起訴移審送交法院之日即告終了,這種覊押當然終了的情形,與停止覊押是兩回事。柯P經值日法官訊問後,於次日(27日)裁定准許保釋不予羈押,檢察官雖然曾經當庭主張應當接續羈押(簡稱接押),由於其在審判中已無羈押聲請權,縱使在主觀上認為「主張」接押就是「聲請」羈押,按照最高法院上述裁定意旨,其所謂「聲請」,於法無據。因此,27日准許柯P保釋的裁定,既不是停止覊押,也無駁回「聲請」之可言,檢察官無權抗告,其裁定本已確定。詎料承辦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其抗告並不合法,台灣高等法院竟然未從程序上駁回抗告,反而兩度撤銷地院不押柯P准其保釋的裁定,致使地院於114年1月2日作出覊押柯P的裁定。自此日開始,至昨日(114年9月5日)為止,這八個多月的覊押,是台灣高等法院當初錯誤未將檢察官的抗告駁回所造成,是否適法,大有疑問。如今地院終於作了停止覊押的裁定,作者之所以說這是遲來的「程序」正義,其理由在此。目前因為柯P對於需繳高額保證金新台幣七千萬元尚待思考,不想舉債籌錢,將與辯護人商議,迄未辦理交保手續,而且檢察官方面仍可能提起抗告,此事究竟結果如何,下週方能分曉。此類錯誤抗告、錯誤重新裁定的案例,經常發生,長期以來,積非成是,亟待匡正。至於柯P是否有罪,那是「實體」問題,有待法院進行言詞辯論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