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觀察到,在合作關係中誰是「付費方」,有時並不是那麼直觀。某些情況下,表面上看起來雙方都為彼此帶來價值,因此難以斷定在這段合作裡,究竟誰受益更多。
一般來說,往往是被認為 價值更大 的一方收取費用。以網紅與業者合作為例,如果網紅粉絲基數龐大,業者會付錢購買他的影響力;但也可能出現相反情況,網紅主動付錢與知名業者合作,以換取流量。同樣地,在體育賽事中,電視台需要花大錢購買 NBA、FIFA 的轉播權,但面對小型聯賽,因觀眾有限,聯賽反而得倒貼錢,才能爭取轉播機會。
然而,金錢的流向並不總是單純由價值大小決定。有時,制度與慣例 同樣扮演關鍵角色。以學術期刊為例,研究者需要期刊發表成果,期刊也需要研究者的內容維持聲譽;但制度設計卻往往讓研究者付費,這並不意味著期刊的價值「大於」研究者所提供的。
因此,「誰是付費方」並不是一個單純的價值比較題,而是取決於雙方的稀缺性、急迫性以及制度安排。在創業過程中,如何選擇或打造一個能凸顯自身價值的商業模式,並讓對方願意付費,是一件值得留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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