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原本是一個立意良善的政策,也是一個算是有在落實居住正義的政策。但,台灣人的劣根性,依然是個一談到這件事就會令人再度對台灣搖頭失望的痛。
話說,在今年年初,皮朋哥幫一位名下有數間房在出租的友人代為申請了社會住宅,大部分的房東呢,其實還是比較相信自己挑選房客的眼光,因此這個案件就是將既有租賃案件轉作社會住宅,沒有甚麼複雜度和困難度,社宅業者的工作就是幫忙送件申請這樣而已。
友人的盤算是這樣,因為多屋族的身分,早就被國稅局盯上,那不如乖乖加入社會住宅,不僅在房屋稅和地價稅有減免,每年還有一萬元的修繕補助,跟租金免稅額。因此就政策角度來說,確實是給房東很大的誘因。沒想到,過了大概半年左右,友人聯絡我,租客開始不繳租金了。當然友人還是試著很nice的去催繳、去溝通,但是直到拖過了兩個月,押金也被扣完了,情況也沒有改變;到了第三個月,友人終於忍無可忍,決定要請那位承租人離開,但也不打算追究欠繳租金的事情,畢竟房子能收回來重新招租比較重要。
沒想到承租人有一天人就突然離開了房屋,避不見面,友人和我試著聯絡,也好聲好氣的拜託承租人出來簽個終止契約文件好聚好散吧,但這位承租人繼續虛與尾蛇藉故拖延,友人與我迫於無奈,只好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然後去國稅局調了對方的財產清單,不意外的是該名承租人名下的財產是0。換言之,就是就算聲請強制執行,也是一根毛都執行不到。糟糕的是,當時租賃契約勾選的是不得提前終止契約,意思就是即便欠繳租金的事實有,已經構成提前解除契約的條件,但是強制執行依然只能執行欠繳租金的部分,而無法強制執行合法地讓承租人離開。然後調出承租方的財產清單之後,過了三個小時,承租方就把我跟友人的LINE訊息都給封鎖了!
友人一直跟我抱怨,契約上的終止租約要件明明都達成了,為什麼出租方不能單方面的解約?我也只能很無奈地說,民法的租賃契約就是這樣,契約解除權是有相對人的形成權,確實你可以要求對方就你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直接達到合意,但重點是這王八蛋就是死活不願出來面對啊!只要能找到人,就可以解除契約,但對方就這樣避不見面,除非再花一筆錢找徵信社把這人揪出來,或是直接提告,不然還真是拿對方沒辦法!
找徵信社,要花錢;提告,曠日廢時,還沒開庭搞不好租賃契約都直接到期了。
友人聽完之後一陣無言,覺得這個社會住宅政策根本就是沒有保護房東。因為貪那些房屋稅、地價稅、租金免稅額、以及修繕補助,卻讓自己暴露在更高的風險之下,重點是一旦出了事,以訴訟實務來說房東根本被綁手綁腳求助無門。
後來我只好請房東趕緊上內政部網頁主動通報,請領租屋補助的社宅承租人已經欠繳租金四個月,人也躲起來避不見面,要求政府註記,欠繳的月份沒有租金收入,報稅的時候不能把沒有收到的租金算到應稅所得裡面來止損。
其實事到如今,已經很清楚,那位承租方根本就是想詐領租屋補助,然後看能占多少房東便宜,能拗多久是多久,有拗到都算賺到,五個月的租金加上租屋補貼,起碼也拗了十幾萬!畢竟當房東的,收不到租金還不打緊,重點是房屋收不回來才要命。都好聲好氣拜託對方出來簽終止契約文件,欠繳租金和其他損失都不追究了,對方還是一副『那是你家的事』的態度!研判之後認為這個承租方的目的,就是為了當住免錢的租屋蟑螂,加上詐領租屋補貼的政策蟑螂!
經此一役,皮朋哥完全可以理解,為什麼租金一直節節上揚,說到底還是政府政策失靈的緣故!畢竟社會住宅與租金補貼,補助的對象一定是偏弱勢的族群,腦筋動得快的,就會像這個故事裡面的承租方一樣,想方設法想要吃政策和房東的豆腐。反正這個制度和流程的設計就是賴皮的人最大,吃定了房東完全束手無策只能被動挨打!房東站在風險溢酬的考量,還有多出來的稅負,當然只能漲好漲滿以cover這些直接間接成本了!甚至成本負擔還在其次,一定必須要把自己篩選房客的機制拉高到和銀行放款同等級,該有的在職文件、財產清單、財力證明、良民證、信用查核、連帶保證人等等,一定要查好查滿,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可想而知,因為因應政府的失靈政策,房東繼續調漲租金是必然的。甚至弱勢族群例如單親、有前科、年老、工作不穩定等等的族群,以後要租房子勢必是難上加難,畢竟身為不動產的持有者,有被人鎖定、而且無法移動或隱藏的標的,租給別人宛如人質在別人手上,出租之前房客畢恭畢敬的,出租之後立場逆轉,完全變成房東要看房客臉色!
事情的結尾,由於租約至今仍未終止,因為政策失靈導致房東無法順利解除契約,因此社宅業者和政府還要求房東必須簽立一個切結書,就是如果未來承租方有提告侵入民宅或是毀損、強制罪之類的訴訟,訴訟責任房東要自行承擔。
想當房東的,或是二房東的,想要吃政府的補貼或是優惠的,看完這個故事,自己三思而後行了!
後記:友人告訴我,他還有收到那位承租方被其他人提告的訴訟文件,看來是慣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