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讀《CIA教你讓人說出真心話》,試著整理書中內容應用於律師執業: 1. 不指責讓當事人實話:當事人不說實話是因為害怕後果,向當事人表達是來幫他解決問題,不是來審判他,消除他對律師隱瞞的動機。 2. 用合理化引出對方說實話:不要直接問「你為什麼侵占公司財產?」而是問:「我知道你財務壓力很大,不得不...」給對方一個台階,他更有可能承認行為與說實話。 3. 極小化嚴重性讓對方說實話:在處理家事案件或刑事辯護案件時,當事人可能對某些行為(如偷吃、挪用公款)難以啟齒。律師可以使用:「這其實很常見或這可以理解,我們只是需要釐清細節來處理。」
4. 從長期到短期解脫促使對方說實話:人為了長遠利益(不坐牢、不賠錢)而說謊,但為了短期解脫(不再被追問、被逼迫)會說實話。
5. 觀察非語言徵兆輔助發現真相:注意對方在回答關鍵問題時的非語言徵兆(如清喉嚨、眼神游移)。例如當證人清喉嚨或語塞時,應立刻筆記該問題,稍後用不同方式追問。
6. 用第三人稱降低對方罪惡感:不要說「你偷了那筆錢嗎?」改說「那筆款項是怎麼被移轉出去的?」移除主詞「你」,降低罪惡感,讓對方更可能說實話。
7. 注意說服型陳述:說謊者常會說「我發誓」、「老實說」、「我這人從不說謊」,當對造或證人開始使用這類強調性詞彙,或者過度解釋無關細節時,這通常是掩飾真相的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