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判決於12月16日宣判,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大幅逆轉一審結果,將原貪污治罪條例重罪撤銷,改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六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此判決不僅讓案件當事人得以輕判,更因其理由依據立法院函覆內容,認定助理費本質為「實質補助、彈性勻用」,而引發社會廣泛爭議。
判決核心在於合議庭參酌立法院對預算性質的行政解釋,認為立委公費助理經費屬於補助立委問政的財力補充,而非嚴格實報實銷。這一見解雖在法律上自成體系,卻難免讓人質疑:國會機關的函覆,是否已過度影響司法對個案的獨立判斷?尤其在助理費制度長期存在灰色地帶的背景下,此判決或許為當事人提供了脫罪途徑,但也開啟了更廣泛的隱憂——當國會以行政函釋介入司法解釋時,權力分立的原則是否正遭受侵蝕?
更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審理過程曾因合議庭認為相關法條有違憲疑慮,而停審聲請釋憲,雖最終未被憲法法庭受理,但此舉已顯示法官對制度性問題的關注。然而,釋憲失敗後,合議庭仍堅持類似見解,並直接引用立法院函覆作為判決基礎。這與近年藍白主導國會時,多起助理費修法提案(如小額除罪化或放寬運用)相互呼應,難免讓外界聯想:國會是否正透過立法或行政方式,間接為特定行為開脫?過去地方民代助理費案多以貪污論處,如今立委案件卻獲不同認定,標準差異之大,難以不引發公平性質疑。台灣司法向來強調獨立審判,不受外部干預。當判決理由高度依賴國會機關的解釋時,公眾難免擔憂這是否會成為先例,讓類似案件在未來輕易脫離貪污重罪框架。助理費制度的模糊性本需通盤改革,但若改革僅止於為既有爭議開後門,而非建立明確規範,則不僅損害司法公信,更可能鼓勵公帑運用的鬆散文化。
在民主體制下,司法應是最後一道防線,守護公款使用的底線。無論個案結果如何,所有權力分支都應自省:國會的行政函覆能否直接左右司法認定?長遠來看,唯有透過透明立法、明確規範助理費運用,並維持司法獨立,才能避免類似爭議反复上演,真正維護憲政平衡與民眾對機構的信任。這起判決雖已落幕,但其帶來的制度反思,遠未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