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藍修改憲法訴訟法癱瘓憲法法庭逾400天導致人民權益保護停擺
國民黨與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去年底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提高開庭門檻,導致憲法法庭現有的8名大法官未達新制所定的10人標準,無法開庭評議,癱瘓至今已長達1年。憲法法庭經討論後,決議不受新制箝制,19日大復活,宣告《憲訴法》部分違憲,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去效力,待審的聲請釋憲案將有機會進入實質審理。
憲法法庭19日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訴訟法修法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都牴觸憲法,應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立法程序有重大瑕疵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憲法法庭判決憲訴法修正案違憲
憲法法庭表示,若憲訴法的規定已導致大法官行使職權被封鎖、阻礙,或不能妥適宣示憲法內涵,即屬違背憲法直接賦予大法官職權,而不要求其行使職權應依據法律為之的意旨,大法官即不應受其拘束。否則將造成立法機關可以透過制定或修正不符合憲法的憲訴法,封鎖、阻礙大法官職權的行使,或致大法官不能妥適宣示憲法內涵,掏空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權,擺脫憲法對立法院議決的一切法律案(含預算案)的控制,使憲法的最高法位階性落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反居於實質上最高法位階的嚴重後果。
針對憲訴法修法程序,憲法法庭指出,立法委員翁曉玲等所提修正案,於 113 年 12 月 20 日的二讀會廣泛討論完畢後的逐條討論程序時,由民眾黨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且於當日即完成二讀及三讀。其中系爭規定一至六部分,內容與立法委員翁曉玲等所提出的修正案完全不同。民眾黨黨團所提出的修正草案內容,於提出前外界固無法知悉草案的內容;即使提出後,既未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7 條規定附具立法理由;提案者亦未於其他立法委員質疑時,依同規則第 31條規定為不限一次的說明或答辯,因此難期待其他立法委員知悉修正的緣由及修正後究會發生如何影響,難認符合公開透明原則的要求。
(See:2025/12/19,鏡報,憲法法庭停擺1年終於復活! 藍白《憲訴法》修正案宣告違憲、中央社,憲法法庭今年首例判決 憲法訴訟法修法宣告違憲、太報,大法官出手救國!《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被宣告違憲 癱瘓1年憲法法庭復活、信傳媒,國、民兩黨憲訴法修正案違憲失效!憲法法庭認定立法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
五位大法官以蒼生為念!對抗以人民為芻狗者!忠誠憲法守護者!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嘗言道:「法律的生命,從來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普通法(The Common Law),1881》
唯有以蒼生為念,對抗以人民為芻狗者,才算是真正忠誠於憲法的憲法守護者,並為萬世百姓所景仰,足堪載於史冊之中流芳後世,而非如秦檜般遭世人給唾棄!我們曾說過,基於司法獨立性、司法自主性,憲法法庭應得本於其司法自主性,直接排除新法,仍然按舊法逕行審判(See:釋字第530號解釋: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畢竟,基於憲法最高性,憲法法庭乃依憲法解釋法律有無與憲法牴觸(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173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姑暫且不論藍白二黨主導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提高開庭門檻,強硬地以靜態的人數為門檻(第30條第2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本有嚴重窒礙難行問題,蓋:大法官的人數去留本具動態性,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死亡等事實上原因,就無法繼續參與評議。就連要補足提名(第4條)、任命等,都頗有困難。大法官的資格更是極為專業,本並非容易尋找,前二次的各七人共十四人,竟都遭到反對。只有天兵上人之流者,才會不知道提名很不容易,才會不知道人民權益正處於水深火熱之中 !
德國法哲學大師賴特布魯(Gustav Radbruch,1878-1949)嘗言:解釋法律的人應該比立法者更聰明。法律就像一艘船,雖由引水人(立法者)引導出港,但在海上則是由船長(釋法者)指揮航行,不受引水人(立法者)的支配,否則將無法應付驚濤駭浪,變色風雲!
我們日昨曾期許,大法官宜展現智慧毀棄白藍爛立法,以為解決憲政危機!成為「憲法的守護者」!如今,大法官果然展現智慧,解決此憲政危機!保障人民基本權益!成就台灣「憲政時刻(Constitutional Moment)」!誠值讚嘆嘉許!






















